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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丧葬费管理规定,重庆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8:57:02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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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丧葬费发放标准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若某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一、丧葬费申请条件: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二、丧葬费申请程序: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重庆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2,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遗体安葬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事业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殡葬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殡殓、火化等工作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殡仪服务上岗证。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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