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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试点工作在璧山启动,重庆市9级工伤赔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3:01:07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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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9级工伤赔付

9级工伤待遇主要有: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程序,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1300X(停工留薪期月数)=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算:1300X9=11700元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重庆市的标准,以重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是2944元,你再核实一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 计算:2944X4+2944X9=38272元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你的赔偿:1、2、3项相加。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你的赔偿:1、2、3、4项相加。

重庆市9级工伤赔付

2,重庆市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2、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个月社平工资和就业补助金15个月社平工资。3、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单位没交保险,所有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1、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重庆市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是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重庆市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3,重庆社保卡有什么用

第一、社保卡是你参保的凭证,主要起查询作用,查询各项险种的参保情况和缴费情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用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定点药房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可到社保局查询或网上查询。第三、包括你参加的险种。一般单位应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保卡是你参保的凭证主要起查询作用查询各项险种的参保情况和缴费情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用社保卡在定点医院定点药房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到社保局查询或网上查询包括你参加的险种。一般单位应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现在的制度很完善了 社保是跟着你本人走的 你到了一个地方 在哪个地方办理社保 就会有相关的人帮你把保险转到你账户下 你应该给他们说明你以前有保险这个情况 是会把原来广东那边的社保转到你目前工作的地方 你自离的,但是以前的保险不还是在你个人的账户上嘛
重庆的医保只能在重庆用。。。只要是可以刷卡的药方都可以用。。。不过马上要换了换全国通用的。。。那就方便多了社保是全国通用的。。。。。

重庆社保卡有什么用

4,重庆市工伤十级离职具体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打电话问一下当地社保局的工伤待遇部门,问十级工伤伤残要离职拿到这两个一次性要符合什么条件。有的地区这两个一次性直接是几万几万的,有些地区是按几个月几个月本人工资核算的。但是解除合同当月单位必须正常给你交社保,然后单位先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才能去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减员的那个月单位没交社保,那么这两个一次性都是单位给,补缴社保没用。
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六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重庆农民工工伤赔偿

到当地劳动局或者由施工单位申报工伤,做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级别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赔偿。以下是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属于工伤,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赔偿。 纵横法律网-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窦娟律师

6,重庆市工伤赔付

  重庆市现在还是执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其中涉及赔偿标准的章节如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也可以参考以下数据:  http://www.66law.cn/archive/laws/2006-07-07/1610532508.aspx

7,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

刚帮你查了一下,[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规定: ——————————————————————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 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规定全文在此,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esafety.cn/baoxi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036
我是在工地上班受伤,右手掌无名指掌骨粉碎性骨折,能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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