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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分工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是谁啊谢谢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9:38:2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是谁啊谢谢急

市高院副院长刘金波http://tj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55
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两审之后,只有走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了。一审在中院,上诉后可以在高院审理。我是问法网的律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是谁啊谢谢急

2,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仍然适用,这种情况特指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赔偿金,只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上个世纪90年代的文件,看看就行了,别太较真,这样的小文件你都要看的话,把仲裁所有的东西全看过来大约需要2个月。
能够的。
没有说作废,就有用。

请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机构是怎样设置及分工的

  天津市设立一个高级人民法院,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十九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个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区县内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一审案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西青区、武清县、静海县、宝坻县、蓟县;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河西区、河东区、塘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汉沽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两个中院受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各类二审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关至黄骅市环渤海沿岸海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一、二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的二审案件和作为一审的执行案件。

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机构是怎样设置及分工的

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该问题是最高院对天津高院的批复,如下:(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6号发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复

5,消防员工伤鉴定伤残十级

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筹地区以外就医)、生活护理费(前提: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辅助器具费(前提:经鉴定确实需要安装)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及具体数额。构成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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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冒充联通诈骗一般要判多久

1、诈骗行为的处罚与涉案金额有直接关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  2、各省市对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实施诈骗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条是关于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配合和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的保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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