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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妊娠登记,怀孕36周刚刚生育险交满了12个月天津市可以补办妊娠登记吗下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02:45:4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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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36周刚刚生育险交满了12个月天津市可以补办妊娠登记吗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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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准生证要孕检证明怎么办 百度宝宝知道

你好: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考虑  第一步:到医院开具《怀孕诊断证明》 在做完早孕检查确诊后,顺便让医生开一份《怀孕诊断证明》,盖上“诊断证明专用章”和“医疗保险专用章”。 第二步:到双方单位开具头婚一胎证明(繁简程度要看各单位的规定) 第三步: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开具“怀孕证明单”注意,一定是“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会给一张“怀孕证明单”和“产前健康教育听课证”,然后安排时间去听课-盖章。第四步:到居委会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开具“准生证”这是你还是拿着双方的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本)、双方的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的复印件、婚前教育听课证和居委会开的“怀孕证明单”和“产前健康教育听课证”(盖完章的),区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窗口办理“准生证”。同时他还会给你一个单子,指定你到街道医院建立《孕妇健康手册》,准生证须在怀孕后3个月内领取,参加生育保险的要更早,否则可能会有些许麻烦。第五步:凭准生证到其指定医院医保科登记 凭准生证到其指定医院(一般为区妇产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医保科登记“孕产妇系统保健记录”,俗称立本或者建卡。这个本本也非常重要哦,它将伴随你整个孕期和生产过程,记录你和宝宝的身体健康状况。这个本本或者由立本的医院直接转至社区医院,或者你自己拿到他指定的社区医院,以后你就可以在社区医院进行常规产检了。第六步:到生育保险部门办理生育妊娠登记。需要以下证件: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医疗保险证》,妊娠化验单。将《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医疗保险证》复印在一张A4 纸上。(如果本人不去好像还要复印代办人的身份证。可以先去问问再复印,离那不远就有复印的地方。)然后填写一份《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第七步:到指定的医院定期检查,满32周就可以转到计划生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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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性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如何办理

 生儿育女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重大的事情,很多读者向本报咨询,怀孕了应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手续?都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在本期“医保服务台”,市人力 社保 局有关负责人为市民详解本市的生育保险,让打算要小宝宝,或者刚刚怀孕和快要分娩的准妈妈们做到心中有数。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2005年9月,本市启动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各类企事业单位等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0.8%缴纳。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013年,天津市又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全市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在全国范围内,以省级为单位率先实现生育保险的城乡统筹。”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生育保险可提供哪些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共有四项: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而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共有三项:产前检查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从付费方式看,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的付费形式包括:定额、限额和项目付费。定额付费主要适用于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限额付费主要适用于产前检查医疗费;项目付费主要适用于生育和计划生育的手术并发症、合并症等。   ■怀孕到分娩需要经历四个阶段   参保的准妈妈享受生育保险从怀孕到分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确诊怀孕后,首先要办理妊娠登记,然后是产前检查,等到分娩时再办理住院登记,最后一步是出院结算。   ■四个阶段办理方式   社保中心与卫生局和计生委联网,开辟了妊娠登记“绿色通道”。只要怀孕12周内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办理妊娠登记就可以了。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从妊娠诊断、妊娠登记、产前检查到最后分娩提供了“一站式”服务。   妊娠登记办理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员怀孕后,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准生证”。   第二步带着“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还有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全市有216家,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同时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就是我们常说的“建本”。   第三步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这样就完成了联网妊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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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婚夫妇生第一个孩子什么时间办理准生证

不同地方对是否怀孕有要求,一般需要怀孕才可以办理。 一般的: 办准生证具体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 (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最后宝宝出生后接生医院会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户口可以随便报在男女任何一方. 附:湖南省岳阳市的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根据以上规定,合法结婚无子女的夫妻,结婚后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计划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从怀孕后到生育前的一段时间内,他们只须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即可,其余的程序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完成。 岳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准生证的办理过程(别人的实践) 应该在怀孕3个月之内去办理,不过也说快生的时候才去办的,反正有空就去办。 1.拿上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你档案所在地单位(没有单位的去居委会)拿一个准生证表,盖一个章。 2.到你老公档案所在地单位(没有单位的去居委会)盖一个章。 3.到户口所在的居委会盖个章,会给你开一张优生优育的听课证(据说听课费45),理论上听完课才给盖章的,一般居委会直接就给盖章了。 以上三步都是可以别人代办的。 4.怀孕后,应到社区医院(或其他医院)建立母子档案(115元),检查一下体重和血压,做产前保健登记,发一个粉红色的小本本,让每次产检的时候由医生登记一下。 等宝宝出生之后带回医院,会退换100元,并且月子里会上门检查。 天津经验: 第一阶段: 持户口本(最好是夫妻双方的,如果户口不在一起最好持女方的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公司的初婚初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塘沽计生服务站开具的尿检证明(车站北路珠江小区北侧),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办理居住证明。 第二阶段: 持户口本(最好是夫妻双方的,如果户口不在一起最好持女方的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公司的初婚初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塘沽计生服务站开具的尿检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准生证(生育服务证)。 第三阶段: 怀孕10周内,拿到《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到社险(向阳市场后史家庄立交桥下),职工个人到社险填《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登2,第一联;社险打印登2第二、三联;将第三联交本人。 所需文件: 1、《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实验化验单(盖生育章); 3、《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不需提供); 4、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可以把多证件复印到一张纸上,使用A4纸复印、粘贴。)进行妊娠登记。 初步来说,大功告捷! 住院后3天内到社险进行住院登记 湖南郴州 首先要带上双方单位开具的办理准生证的介绍信、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然后到所在区妇幼保健院做孕检,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定期检查。 这些手续办完后,就可以带着全部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办理准生证。 另外,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都可以办理准生证。 江苏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计划生育要按照各个省份自己的计划生育条例来办理,而各个省份的条例又不一样,比如我们是江苏的,一结婚,民政部就会把结婚信息传递到结婚双方的户口所在居委会,女方居委会就会通知女方到居委会所在街道办理一孩准生证(实际上我们刚结婚,还没怀孕,一两年内也不准备要孩子,可是江苏就这么规定的,所以就把准生证办了扔家里了),并不象上面板油说的要怀孕才能办。你遇到的情况有可能是大家踢皮球,也有可能是有点类似法律冲突,广东规定在结婚所在地办准生,河南规定在女方所在地办。结果你两边都不搭。最好查一下两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 猪宝宝准生证办理记 昨天上午请假到社区办理准生证的相关手续,因为社区的人上班比较晚,所以特意在外面晃了会儿,到早上九点赶到,她们一群在屋里煮东西吃。优哉优哉。因为俺手续很正规(上次已经来了一次了,已经把俺老婆的单位改为无业了,因为俺老婆单位小,没计划生育专用章,所以只能按无业来处理,又复印了表重填,到俺单位再盖一次章。所以这次应该不会有问题了),很快就办理了。然后她们又在社区的电脑上改了下信息,说把信息传到计生办去,让明天再去街道的计生办办理准生证。唉,没办法,就再跑一趟吧。为了俺的猪宝宝,跑多少俺都不嫌累。 今天上午,继续请假,早上不到九点就赶到了街道的计生办,人还挺多,没办法,耐心等吧。好不容易轮到俺,俺满以为一切顺利,谁知道又要求复印东西,可是她们事先也没说让提供复印件呀。无奈,出门找地方复印东西吧。复印好了,又要上微机,不知道是社区的人没把信息传过来,还是传过来的是错误的信息,反正计生办电脑上存的信息和俺的就是不一致。她们说让下周再来吧。郁闷。可俺都跑了两趟了。而且户口在西郊,住址在东郊,且不说路途远,光请假也不是个办法呀。好说歹说,人家总算答应先把准生证打了。呵呵,俺的猪宝宝终于顺利领到出生证明了,可以光明正大的在四个月后来到人世间了。期望着我们早日见面。 总结一下: 1、办证要件: 人口学校的结业证(40元的培训费和一天上课时间换来的) 区计生指导站的孕检证明、区妇幼保健所的孕检证明(社区说不需要保健所的,实际上到计生办,只有计生指导站的证明而没有妇幼保健所的证明是不行的)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个就行了,不用俩人的都带)、结婚照(一张)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以上需要的都是原件,还有复印件呢(俺都是忘了弄复印件,又出去找了半天复印店,唉。)。复印件是这样的:正反两面,一张就够了,一面复印的是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另一面复印的是结婚证和两个人的身份证。 还有,如果女方户口迁入日期离怀孕日期不到半年,还需要户口迁出地出具未孕证明。不过她们说可以到所在市的计生委开具婚育史证明。唉,真麻烦。 2、人家计生办到处都联网。基层也很先进嘛。建有QQ群。传达信息也很方便。呵呵 3、郁闷的地方:一是不信任人,到处都要证明,难道现在人的抚养能力有那么强,愿意多生几个吗?而且生育第一胎是新婚夫妇的权利,而她们管那么严。唉。二是如果所在单位没有计划生育专用章,都得填成无业,唉。那啥算从业呢?

5,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妊娠登记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2、提交材料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3、住院登记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4、领取报销费用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1、一组票据的粘贴:(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扩展资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百度百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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