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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事主体查询,我要对我们企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00:18:3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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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要对我们企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那个链接是打不开的,只能让对方重新查才行。。

我要对我们企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2,请问怎样才能在天津市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天津市企业的注册信息

先在百度搜索输入“天津工商局”,出现 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然后点击,出现用户名和密码的表单,点红字“免费注册用户”申请注册后就能查询了。

请问怎样才能在天津市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天津市企业的注册信息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最新商事主体信息怎么查

你好,经工商部门公示的最新i商事主体信息可以到国家工商总局或者是企业所在省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网址是http://gsxt.saic.gov.cn/。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最新商事主体信息怎么查

4,天津工商局企业查询

真的没查到,你可以按照网上提供的地址去看一下,不行的话拿着相关的证据报警 天津市博瑞斯特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名都钢材城,联系电话022-60908299(联系人 赵万里)
这家企业根本没有在天津市工商局注册,你可能上当受骗了 。数额大的话赶紧报警吧
http://www.tjaic.gov.cn/qyxx.asp天津工商企业查询,自己搜一下

5,天津市工商局注册公司查询

企业名称: 天津市盈池酒业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3000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九如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 5000万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起始日期: 2011-6-3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 2041-6-2 成立日期: 2011-6-3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 行业代码: 饮料及茶叶批发 登记机关: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 注册号: 120104000174758 地址: 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7-221 该企业属于正规营业

6,天津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入口

基本信息 注册号 120116400000264 名称 麦格纳汽车动力总成(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DAVID MIMMS 注册资本 2500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1年09月08日 住所 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88号 营业期限自 2011年09月08日 营业期限至 2041年09月07日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测试、生产、组装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汽车动力传动系统、汽车动力总成系统、全轮和四轮驱动系统及系统零部件;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5年07月30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股东信息股东实缴信息更新至2014年2月28日,之后不在登记实缴信息,以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为准。 股东类型 股东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 MAGNA INTERNATIONAL (HONGKONG) LIMITED 其他 34980369-000-07-11-8 详情 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管辖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属地监管工商所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空
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企业所属城市 3、点击“企业查询”按钮 4、进入“工商企业查询系统” 5、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6、点开查询结果详情 7、如果是异常企业,上方会显示很明显的红色,同时会被标注“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字样。 8、点击“经营异常信息”查看异常原因,或者点击“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9、点击后可以查看到,列入异常时间、列入异常名录原因、作出列入机关、移出异名录原因等信息。 10、没有显示就是没有异常! 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请问如下图是什么意思情况关于深圳商事主体的

你要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可以查询到你们公司是否经营异常等情况.
郭德纲藏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 ,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所谓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其次,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也就是说,作为商主体要求其从事的必须是特定的商行为,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从事该种商行为且以该种商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第三、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从法律上说,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来源于商业登记制度,因此商业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商事能力之范围,同时又为商法对商主体的税收、工商管理奠定了基础。正基于此,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要求商主体的成立必须首先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法规,任何个人或社团组织凡欲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成立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者,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  最后,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说,作为商事主体它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以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一特征不仅将商主体与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区别开来,而且可以将商业合伙与不具备商业名称和独立主体资格的民事合伙区别开来。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一)法国。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该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这一规定强调了商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创立了通常所说的规制商主体的客观主义原则。  (二)德国。德国旧商法仍以商行为来界定商人,1900年的德国新商法典则确立了商人中心原则,其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事经营的人。它以商人构成要件来界定商主体,而不管商主体以何种类型出现,将商人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这确立了规制商主体的主观主义原则。  (三)日本。日本现行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谓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它以行为标准为核心,兼顾名义标准和职业标准,一方面从一定的行为自身性质将其视为商行为,另一方面又列举出另外一些行为,仅在特定条件下视为商行为,并将行为人视为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进行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营业活动时,经过登记的,可以认为是商人。这种做法融合了客观主义原则和主观主义原则,因而被称之为折衷主义原则。  (四)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主体没有严格限定,范围很广,第2-104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现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  上述界定标准中,以日本商法典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原则将概括主义与限制列举主义有机结合,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较为合理,为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我国在制定商法典时也应以折衷主义为界定商主体概念的原则。此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提法已不适合现实需要,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统一使用商主体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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