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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里错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17:06: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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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里错了

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说法错误。应该由县级以上的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里错了

2,财政法规一道题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

行政处罚包括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财政法规一道题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

3,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有

题库答案是正确的。ABD解释:《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是行政处分,但是跟罚款的方式不一样啊。

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有

4,工商罚款所得如何处置

行政处罚是直接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是收支二条钱,处罚单是收不到任何费用的。
理由总归有的 有些名目是要上缴的 小金库也是有的不然 灰色收入哪来 要解决自己公司的问题 最好有关系 或者花点小钱 但是公司表面上别搞的太离谱 比如说污染啊等
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网上提交。公司无理由逾期年检1万以上罚款,其他企业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的去向肯定不是归工行所有肯定是要全部上缴的该是谁收就是谁收

5,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十什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财政局可以开到上户罚款收据吗

问题不准确,应当是财政局可以开具罚没票据吗?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财政局可以开具罚没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于2004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的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该《条例》共35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时,财政局可以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开具罚没票据,收缴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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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和行为形成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这句话对吗

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lreqikvqiv8173582737参看《中4华人o民共和国会计1法》 第六7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k二x条 违反4本法规定,有下l列行为1之u一f的,由县级以1上e人s民政府财政部门w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对单位并处三c千r元l以0上y五p万w 元g以6下f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m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o,可以4处两千w元u以3上n二o万w元d以4下k的罚款;属于e国家工u作人f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7行政处分0: (一w)不n依法设置会计3帐簿的; (二r)私设会计5帐簿的; (三e)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p符合规定的; (四)以4未经审核的会计3凭证为6依据登记会计2帐簿或者登记会计1帐簿不b符合规定的; (五n)随意变更会计1处理方1法的; (六1)向不n同的会计7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1报告编制依据不u一o致的; (七u)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0记录文4字或者记帐本位币8的; (八i)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8资料,致使会计5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r)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4部会计4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f如实提供有关会计2资料及c有关情况的; (十n)任用会计8人z员不c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3之h一f,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7人f员有第一a款所列行为8之o一m,清洁严重的,由县级以6上u人d民政府财政部门e吊销会计3从8业资格证书3。 有关法律对第一z款所列行为8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2理。 第四十o三i条 伪造、变造会计2凭证、会计0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5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0,尚不q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8上q人r民政府财政部门c予6以4通报,可以8对单位并处五g千g元c以3上x十c万w元n以5下m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l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u员,可以6处三h千g元m以1上s五a万e元o以7下s的罚款;属于z国家工q作人q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2撤职直至开s除的行政处分2;对其中3的会计4人e员,并由县级以1上w人a民政府财政部门c吊销会计2从5业资格证书8。 第四十r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7凭证、会计7帐簿、财务会计0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1,尚不n构成犯罪伪,由县级圾上r人f民政府财政部门b予3以1通报;可以2对单位并处五w千n元q以3上t十g万m元b以7下d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g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y员,可以3处三x千a元d以6上v五h万d元h以2下g的罚款;属于t国家工c作人s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6撤职直至开d除的行政处分2;对其中5的会计1人g员,并由县级以3上u人b民政府财政部门h吊销会计2从3业资格证书8。 第四十c五b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0机构、会计3人j员及n其他人y员伪造、变造会计4凭证、会计6 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5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2凭证、会计8帐簿、财务会计2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p构成犯罪的,可以1处五s千a元x以8上u五l 万u元x以3下q的罚款;属于r国家工k作人q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3降级、撤职、开y除的行政处分6。 第四十i六5条 单位负责人s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1本法规定行为0的会计5人b员以3降级、撤职、调离工q作岗位、解聘或者开k除等方7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t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5行政处分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1人a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j七d条 财政部门w及h有关行政部门z的工j作人q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u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2行政处分7。 第四十c八q条 违反6本法第三f十v条规定,将检举人p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g个l人j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7行政处分1。 第四十c九k条 违反6本法规定,同时违反0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e在各自职权范围内4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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