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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房处理办法,我房子成危房怎么办我找社区主任他说没法解决我决得街道办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01:09:5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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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房子成危房怎么办我找社区主任他说没法解决我决得街道办不

连该管的部门责任部门都不作为,你觉得还有哪个部门能作为吗。

我房子成危房怎么办我找社区主任他说没法解决我决得街道办不

2,国家对商品房未到二十年就成危房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话,你可以起诉开发商。

国家对商品房未到二十年就成危房的处理办法

3,天津市贫困残疾人房屋重建如何申请

现在你是贫困残疾人,申请低保了吗?据我所知应该是危房重建。如果现在你持有重度一级残疾证,你没有房子或者是危房就可以申请。一向残联提出申请,二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

天津市贫困残疾人房屋重建如何申请

4,危房赔偿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先做个评估,维修的费用需要多少,然后再谈补偿。 如果民房已经变成了危房,那就是重置了。也是做个评估,重新造一下的费用,再加上期间的损失补偿。

5,房屋危房鉴定 申请 方法 有关条例

鉴定标准 http://www.law110.com/lawserve/guihua/1800043.htm 申请程序 http://www.wzfg.com/Main/Display.aspx?bh=77 注销办理 http://www.fsccjys.gov.cn/fcnet/ChildPage.jsp?shedid=96 以上内容,仅参考,具体情况,还要去当地房产部门查询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百度~或是Google上~打110在出来的的一个网站问问那里的律师 免费的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吧 `

6,天津房屋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1. 您婚内是否有住房,离婚时是否有房产分割或补偿2. 您的个人收入情况,有无车,营业执照等

7,谁知道天津2004年108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特困企业的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文是《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但具体内容我没查到,楼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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