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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 天津市,天津市车辆管理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3 16:08:5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车辆管理所

存车处不归车辆管理所管理,天津一般都是联华存车公司负责管理的,建议找这个公司,这不是政府机关,是属于市场经济的运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各区域的存车业务。
天津市车辆管理所明天上班.

天津市车辆管理所

2,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区县财政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应当于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规定将机关运行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本级预算。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使用管理,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上述费用的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面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机构撤销、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配,并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第十八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由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3,公务车使用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公务车使用规定

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object Object]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  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  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  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  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  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  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  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  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  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  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  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  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  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  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  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  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  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  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  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  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  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  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  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  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  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  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  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  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  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  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  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  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  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  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  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  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  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  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  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  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  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  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  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  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  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5日

5,天津汽车摇号申请每月几号开始提交的时候为什么总显示网络繁忙

1、每月8号之前开始。提交显示网络繁忙的原因是,一是同时申请的人太多了,二是你当前的网络信号不好。2、天津汽车摇号天津市政府12月15日晚正式召开发布会向全市宣布自12月16日零时开始天津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具体的小客车调控总量管理办法将于本月底另行公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3、限号天津市同时还规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限行措施,每日和每周限行的尾号与北京一致。具体限行时间及区域为,外环线(不含)以内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7时至17时,按牌照尾号限行2个尾号。外地车实行工作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不含)以内行驶。4、限号城市至此,天津已成为了继上海、北京、贵阳、广州之后的国内第五个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也成为了国内第三个对汽车增量实施限制措施的直辖市。

6,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提高公司车辆有效运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保障公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公用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本公司所有办公用车有关证照和钥匙由行政部进行统一安排调度。   2、 各部门有用车需求应由各部门人员提前填写“公车使用申请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一份由驾驶员保管,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员调派用车。驾驶员凭“公务车使用申请单”报销。   3、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   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 报告 ,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 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   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三、车辆维护与修理   1、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 保险 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四、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凡各部门间因公合用车辆的经部门人员间商榷后分摊费用   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用车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本田商务车:1.5元/公里   豪华房车:3元/公里   星杯车:1元/公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车子为肇事车辆全权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如车子刮伤,碰伤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告之相关负责人。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司机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办公室解释并修改,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 其它 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猜你喜欢: 1.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 2915年最新天津车辆限号具体规定 3. 天津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4. 天津违章停车怎么处罚2017 5. 公司交通安全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是辽河油田公司安全... 6. 天津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7,如何管理公司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8,国家对公务用车有什么规定

没有什么规定,只要不犯大错误就行了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否则,按第二条第(三)款处理。(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三)、(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三、其它事项(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1楼说的太好了。

9,急求一份公交车管理制度

下面给您提供一个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确保局机关公务用车,现就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  (一)完善定人管理制度。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使用。局机关公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和局机关干部公务用车,各用车人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上班后15分钟内,局领导需要用车的,首先确保局领导公务用车;15分钟后,根据工作缓急,再安排业务科室工作用车。驾驶员凭局办公室出车单出车。  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须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安排。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驾驶员根据局办公室安排的出车任务对出车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写《出车登记表》,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登记表》须经用车人签字。局办公室按月负责对《登记表》进行审核。  (三)完善定人驾驶制度。局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如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省市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单位从严掌握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然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执行刷卡加油制度。公务车辆用油采取一车一卡加油,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车辆油费支出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加油卡由局财务统一办理、充值。  二、进一步明确驾驶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停放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对没有按规定将车辆入库或停放指定地点的,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车辆不入库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无特殊公务,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饭店门口等。  (二)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要在局固定的汽车修理厂家或维修点进行。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经局长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否则,局财务不予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算。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局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或让车辆让他人驾驶,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告局办公室。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执行操作规范不正确,造成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三、局属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可参考本通知执行。
成都火车北站到五科东四路的公交车 52路 → 840路 约1小时30分钟 / 14.7公里成都站 步行350米至 火车北站公交站 乘坐 52路(或 52a)12站 , 在 清水河站 下车 步行490米至 龙欣路站 乘坐 840路9站 , 在 武科东四路西站 下车
下面给您提供一个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确保局机关公务用车,现就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 (一)完善定人管理制度。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使用。局机关公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和局机关干部公务用车,各用车人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上班后15分钟内,局领导需要用车的,首先确保局领导公务用车;15分钟后,根据工作缓急,再安排业务科室工作用车。驾驶员凭局办公室出车单出车。 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须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安排。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驾驶员根据局办公室安排的出车任务对出车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写《出车登记表》,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登记表》须经用车人签字。局办公室按月负责对《登记表》进行审核。 (三)完善定人驾驶制度。局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如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省市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单位从严掌握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然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执行刷卡加油制度。公务车辆用油采取一车一卡加油,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车辆油费支出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加油卡由局财务统一办理、充值。 二、进一步明确驾驶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停放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对没有按规定将车辆入库或停放指定地点的,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车辆不入库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无特殊公务,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饭店门口等。 (二)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要在局固定的汽车修理厂家或维修点进行。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经局长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否则,局财务不予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算。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局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或让车辆让他人驾驶,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告局办公室。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执行操作规范不正确,造成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三、局属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可参考本通知执行。

10,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现在很多地方都出台政策了 ,专门开的一个管理部门来管理公务车乱用的事情 你可以参考下上海 ,网上就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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