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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区县重新规划调整方案2019,天津市内六区重新规划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07:05:2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内六区重新规划

法律分析:天津是中央直辖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内六个区,四个郊区,塘沽、汉沽、大港三个沿海市区,蓟县、宝坻、武清、静海、宁河五个县。法律依据:《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 中心城区规模边界调整(津南区部分、西青部分)的听证方案。调整方案涉及津南区辛庄镇、双港镇;西青区精武镇、大寺镇、中北镇、西营门街、李七庄街等板块,调整后拟新建道路交通、医院、福利院等设施。

天津市内六区重新规划

2,天津市新行政区划

天津,简称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1-2] 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天津自古因漕运而兴起,明永乐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404年12月23日)正式筑城,是中国古代唯一有确切建城时间记录的城市。历经600多年,造就了天津中西合璧、古今兼容的独特城市风貌。  天津有16个市辖区(其中1个副省级区),共有乡镇级区划数为240个。市辖区分为中心城区、环城区和远郊区。

天津市新行政区划

3,天津市区有几个区

6个市区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 4个郊区 (新四区)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个县 武清、宝坻、蓟县、静海、宁河开发区 塘沽、大港、汉沽天津市有辖区16个,11,760.26平方公里(中国省级行政区第30名)。市区面积4334.7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00平方公里。天津市南北长189公里,东西宽117公里,海岸线长153公里。天津市拥有中国56个民族中的52个。人口最多的为汉族,占全市人口的97%。少数民族人口26.38万人,少数民族主要为回族(2%,172358人)、满族(0.6%,56555人)、蒙古族(11331人)、朝鲜族(11041人)。50人以下的少数民共有28个。1956年1月1日,天津将市区以序数排列的一至八区分别更名为:和平区、城厢区、河北区、河东区、新华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三个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一、建立统一的行政架构。撤销滨海新区工委、管委会,撤销塘沽、汉沽、大港区现行建制,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区。二、构建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建立滨海新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同级机构比原有三个行政区大幅度精简。三、组建两类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类是城区管理机构,成立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保留经济管理职能。一类是功能区管理机构,成立九个功能区党组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经济发展职能。2015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宁河县,静海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静海区,相关的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均未做调整。2016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蓟县,设立天津市蓟州区,原行政区域和政府所在地不变。自此,天津市由原来的13区,3县变成16区。分别是: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参考资料天津市行政区划.360百科[引用时间2018-1-15]

天津市区有几个区

4,天津市新的行政区划图

天津,简称津,又称津沽、沽上、直沽、丁沽、津门、三津、瀛津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个中央直辖市之一全市辖15个市辖区、3个县。下辖地区: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河北区       红桥区       塘沽区       汉沽区大港区       东丽区       西青区       北辰区津南区       武清区       宝坻区静海县(静海镇)  宁河县(芦台镇)  蓟 县(城关镇)行政区划 1949年1月15日,天津下设11个行政区。1949年3月,塘大市划归天津市,改为塘大区。1949年10月1日,天津市被定为中央直辖市。1952年4月21日,天津县划归天津市,塘大区改为塘沽区。1952年10月10日,天津市将原行政区合并为8个行政区。同时,将市区农村部分划归天津县,将原天津县的灰堆地区划入市区。1953年5月14日,天津县行政建制撤销,设立了东郊、西郊、南郊、北郊4个郊区。1953年7月4日,汉沽市划归天津市,更名为汉沽区。1956年1月1日,天津将市区以序数排列的一至八区分别更名为:和平区、城厢区、河北区、河东区、新华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1958年2月11日,天津市划归河北省,作为省会所在地。1958年10月1日,天津将市内8个行政区调整为6个行政区,撤销了城厢区和新华区,同时将东、西、南、北4个郊区分别并入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加上和平区及塘沽区和汉沽区共辖8个行政区。1958年12月27日,天津专区与沧州专区合并,划归天津市。另外,唐山专区的宁河县划入汉沽区。至此,天津市除原8个行政区外,还辖有武清县、霸县、任丘县、静海县、河间县、沧县、黄骅县、交河县、献县、盐山县、吴桥县、宁津县等12个县。1960年6月25日,汉沽区划归唐山专区,蓟县、宝坻县划归天津市。1961年7月17日,天津专区从天津市划归河北省,蓟县划归唐山专区。1962年2月1日,恢复天津市东、西、南、北4个郊区。1962年11月6日,汉沽区又划归天津市。1963年2月2日,北大港从黄骅县划入天津市,建立北大港区。1967年1月1日,天津市从河北省划出,恢复为中央直辖市,河北省省会迁至保定。1970年1月,撤销北大港区,将其并入南郊区。1973年8月10日,河北省的蓟县、宝坻县、宁河县、武清县、静海县5个县划归天津市。1979年11月6日,北大港区从南郊区划出,成立大港区。至此,天津市共辖18个区县,其中中心区6个,即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环城区4个,即东郊区、西郊区、南郊区、北郊区;滨海区3个,即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县5个,即蓟县、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武清县。1992年2月12日,东、西、南、北4个郊区分别更名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2000年6月13日,撤销武清县,建立武清区;2001年3月22日,撤销宝坻县,建立宝坻区。2006年,天津市辖15个市辖区、3个县。(下附各区县详细情况)2009年11月9日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三个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2015年8月,国务院已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静海县、宁河县,设立天津市静海区、宁河区,相关的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均未做调整。此次调整后,天津市的行政区划将由13区、3县的格局,变为15区、1县的格局,仅剩蓟县尚未划区。

5,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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