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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19:00:1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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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天津的经适房都是拆迁安置用的。你可以试试申请限价房。 限价房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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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有天津市户口离婚没有住房怎样申请经济适用房

市政府日前批准颁发《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是继向拆迁最低收入“双困”家庭配租廉租房、向拆迁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经济租赁房之后,市政府为解决拆迁困难居民住房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从明天开始。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房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的要求进行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该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
无房户,家庭人口平均月收入在450元以下的,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你先看看自己符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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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

一般人可以办理限价房,要求申请人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或滨海新区的常驻非农业户口,申请人要求为2人或以上的家庭为单位,如果未婚要求年龄超过25岁,以自己作为大龄未婚青年以单人为家庭申请,要求申请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9万,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去申请了,申请时,带好申请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所有人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或拆迁证)到所属房管局进行登记申请。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比较难申请,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只针对拆迁定向安置,以前拆迁接受过货币补偿的不能申请,至于廉租房,条件更苛刻了,不够吃低保的水平,廉租房就不用考虑了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拆迁证的人才能购买的房屋,限价房:是指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购买的房屋,房价比周边便宜20%左右。限价房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条件: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家庭住房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祝你好运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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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有关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中几种情况的解释。 1、人、户分离的家庭如何申请?——长住地与户口分离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申请。 2、家庭人口如何计算?——按正住人口计算人口,申请人户口中含非直系亲属或靠户口的,原则上不计入家庭人口。 3 、单亲家庭如何申购?——单亲正住户口两人以上的,可以申请。申请人子女还应同时符合其他各项申购条件。 4、家庭中只有一个人的户口在五城区能否申购?——只有一个人的户口在五城区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 我认为还是按照你们三人的户口申请较为好申请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哈....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以你自己的名义最好!孩子太小了,以后用身份证办啥东西还不太方便

5,我怎样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 1 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 2 填表领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3 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4 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 网上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6 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参考资料: http://tj.focus.cn/news/2008-05-06/466950.html

6,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二十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一条 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价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你好 我在武汉汉信地产评估公司工作 武汉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 我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7,申请天津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资格标准

按照你的条件,可以申请天津--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天津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 (一)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家庭销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向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居住房屋被拆迁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家庭定向实物安置的经济适用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设,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管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3、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四)如何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取得《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可凭证到在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住房。  1、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区房管局15日内完成审核。  2、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15日内完成核查,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3、公示。区房管局根据民政部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4、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什么限制?  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平房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购买满5年后经申请可直接取得全部产权。  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监管?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个人,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价房的http://tjtong.enorth.com.cn/system/2008/05/09/003254946.shtml这是经济适用房的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2604396.html廉租房的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4/02/03/000726170.shtml
按照你的条件,可以申请天津--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天津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 (一)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家庭销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向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居住房屋被拆迁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对市内六区分散平房拆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中的被拆迁家庭定向实物安置的经济适用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设,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管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3、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四)如何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取得《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可凭证到在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住房。   1、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区房管局15日内完成审核。   2、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15日内完成核查,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3、公示。区房管局根据民政部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4、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什么限制?   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平房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购买满5年后经申请可直接取得全部产权。   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监管?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个人,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价房的http://tjtong.enorth.com.cn/system/2008/05/09/003254946.shtml这是经济适用房的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2604396.html廉租房的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4/02/03/000726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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