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武清区 > 天津市监理规程条款解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监理规程条款解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2004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12:28: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2004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带动力的自走式机械。”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三、将第五条删除。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机监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农业机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机械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五、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首句中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统一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2004

2,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资料怎么分类

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资料分类 第一盒:1、监理合同、监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会审纪要;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入津备案、登记手续;3、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岗位证、聘任手续、见证取样证及压证登记表、人员任命授权手续;监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据;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 第二盒:1、项目监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责任制度; 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3、监理月报;4、监理工作例会纪要;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其它相关的质量安全文件及资料 第三盒:1、工程开工报审表;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类专项方案报审表;3、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材质报告、复检报告及进场报审表;见证取样送检资料;4、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表、核验资料;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监理对分包单位的审查资料;6、其它各类报审表 第四盒:1、主管部门或监理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回复、停工通知书、复工报告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报告单,处理方案报审表;3、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记录;4、监理日志;设计变更及审查手续;工期变更、费用索赔报审资料; 第五盒: 1、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基础、主体及其他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2、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拆模报审表; 3、监理对质量、安全抽检记录,监理对工程实体质量(混凝土强度、保护层、板厚等)检验记录; 4、水电等检测报告;各种系统、功能检测报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版。2015/11/1实施。应执行相应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资料怎么分类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有没有网友晓得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文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2进行见证取样。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条文说明】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3.3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条文说明】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3.3.2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4.1一般规定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条文说明】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4.1.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说明】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4.2监理规划4.2.1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条文说明】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故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4.2.2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4.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监理工作依据。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7工程造价控制。8工程进度控制。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与信息管理。11组织协调。12监理工作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怎样的有没有网友晓得

4,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动力机械及机具设备。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上列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以及日常拖拉机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办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农机安全组织,设兼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制止、纠正在农业机械作业的违章操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第七条 农业机械必须是经有鉴定权的机关鉴定合格的产品。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使用证(行驶证),方准作业和行驶。  号牌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或扣留。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登记项目、改型、更换主要部件、封存等均应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使用证(行驶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遗失、损毁应及时到发证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补、换手续。第十二条 拖拉机在悬挂农具、拖带挂车时,必须按规定功率匹配,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擅自拼凑、改型和增速。第十四条 拖拉机挂车不得擅自扩大、加高车厢板。第十五条 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应按年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六条 各种型号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按规定容量配备灭火器。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操作)证和使用(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将农业机构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构应与驾驶(操作)证上准驾(用)的机型相符。  (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教育活动。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不准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  (八)不准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第十九条 实习加强员可以按考试机型单独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并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对迫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业机械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第二十三条 悬挂农具升起后不准进行保养、调整及排除故障。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牵引带有乘坐或脚踏装置机具,不准超员乘人,其他悬挂机具上严禁乘人。第二十五条 禁止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联合收割机被其他车辆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 动力机械移动位置时,必须切断电源,待惯性转动完全停止后再进行。严禁强行制动。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高、超载载物和超员乘人。  (二)拖带、悬挂农具通过村、镇或倒退时,必须有人护行指挥。  (三)停车时必须将悬挂、半悬挂农具落地。

5,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设部 《关 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 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围是: 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 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对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 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 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 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 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 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 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 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 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 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 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 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 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 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处理。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 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 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 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废止。
文章TAG:天津市监理规程条款解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