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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低保人员认定办法,天津市丧劳人员应享受都少低保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22:49:0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丧劳人员应享受都少低保金

300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http://www.kl199.com/

天津市丧劳人员应享受都少低保金

2,在天津我的条件可以申请低保吗

很难说,因为你有劳动能力,你父亲也有。孩子才一岁。一般低保保障单亲子女上大学。还有申报低保要看你父亲收入是多少钱一个月,然后孩子父亲每个月给多少赡养费。这些都是需要计算的。
应该可以了 你可以去你们家附近居委会询问,具体的需要复印打印的文件都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居委会的会和你具体说的 谢谢采纳了

在天津我的条件可以申请低保吗

3,低保家庭如何申请大学学费减半天津父亲因癌症疾病不能投入

用低保证就可以了,要开个证明就更好了!学费可以和学校说清楚后,缓缴一下!和辅导员说一下就行!还可以办助学金!现在学校对困难学生还是很照顾的!
你好!这个问题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你最好到教务处去问问老师,或者把你的情况直接反应给班主任。他会帮你打听。我们学校就有减免学费的。你问了老师,老师会告诉你申请怎么写,具体程序该怎么做。问其他地方的人是没用的,你们学校自己的政策才算。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低保家庭如何申请大学学费减半天津父亲因癌症疾病不能投入

4,10低保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二)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已将自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  (三)与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六)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保障地辖区内的;  (七)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成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八)失业人员每月主动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少于两次(以《失业证》上的记载为准)的;  (九)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有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杭州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不明白啊 = =!

5,天津市低保补贴标准

今年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没有变化,两项费用合计共发放520元。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在供暖季可享受335元冬季取暖补贴。如果员工需向其他供热部门缴纳供暖费,根据天津供热部门相关规定,单位需提供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若存在争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其中不包括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此外,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取暖补贴的费用同在职人员一致,两项费用将在每年供暖期由社会保险基金拨付,随11月份养老保险金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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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市下岗生活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今年是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形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最后一年,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两种保障制度顺利并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在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二、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新下岗的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行业分流安置保障生活。其中,符合法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实行市场就业。 三、鼓励目前在中心人员与企业办理“协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利益,对协保人员中女年龄满40岁以上,男年龄满50岁以上,且协保期限至退休年龄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补助40%,失业保险补助40%,企业承担20%。职工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交费部分。财政和失业保险补助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按当期费基、费率计算,连同企业和个人交费一次趸缴。 四、认真解决好不具备再就业能力人员出中心后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他们平稳出中心。 1.对“三三制”企业中不具备再就业能力的人员进行统一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中央驻津企业、市企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他企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企业坐落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应给予医疗期待遇,其中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医疗期可延长至病退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承担50%,失业保险承担50%,但最长不超过5年。 3.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间企业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由财政和失业保险通过补贴形式分别承担30%和20%,但最长不超过2年。职工本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交费部分。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确保今年9月底平稳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提前办理中心手续并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可将协议到期前剩余月份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承担的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三三制”企业以前欠发的企业自筹部分生活费,企业应当给予补齐,确实无力解决的,在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时,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对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企业和本人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其偿还能力,确实无力偿还的,可按人均欠费额挂帐处理;各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业对中心协议期满人员,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划转。 六、协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前协议尚未到期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中心撤销后至协保协议期满,按规定由财政和失业保险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年内一次性结清。 七、并轨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区县属滞留中心人员工作,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并轨工作按时完成。 九、执行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天津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历年标准一览表 年度 标准 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日---1999年6月30日 185元 津民社字[1997]156号 1999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41元 津民社字[1999]73号 2004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65元 津民发[2004]143号 2006年7月1日---2007年5月30日 300元 津民发[2006]56号 2007年6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330元 津民发[2007]40号 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345元 津民发〔2008〕21号津财社联〔2008〕32号 2008年7月1日---今 400元 津民发[2008]85号

7,谁知道天津2004年108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特困企业的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文是《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但具体内容我没查到,楼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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