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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年警备区转业,2016年士官转业新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15:15:3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2016年士官转业新政策

垦定要考、三期士官以上就有加分、立功一样加分,工作岗位少,退伍兵多所以要考试麻。

2016年士官转业新政策

2,军官转业在几月

每年的12月份对干部转业情况进行摸底,2月份确定转业人选,3月份填写《转业审批报告表》,5月份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至各省军区(警备区)转业办,6月初,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区(警备区)移交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办审档。7-9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考试、选岗,分配快的地区在10月份确定单位(分配慢的地区要在第二年的2、3月份),到部队办理转业手续。安家费在你办理转业手续时结算。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军官转业在几月

3,2016年取消转业安置

是叫军官职业化,不可能取消!是否转业是根据个人意愿的,只是军官职业化这个政策出来之后你到了期限任然可以继续在部队服役,转为技术!

2016年取消转业安置

4,我儿子当兵的武警八年特别优秀可部队给复员了但儿子还一心想留部队怎么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按时效可分为未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滞留和超过报到时限滞留两种情形。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后,应当分类及时作出认定。滞留部队情形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限,但最迟不能超过军区级单位上报下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草案的截止时间。对转业干部本人提出安排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规定、所在单位无法认定的,可由所在军区级单位转业办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以下简称省军区转业办)发函,省军区转业办应当会同地方安置部门研究界定,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后,政治机关应当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对拟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及处罚告知书》(式样见附件)送达本人。在上报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时,如干部本人有异议,应当附其申诉材料和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复员安排的,在按照程序报批相关手续时,应当附历次《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

5,2016年复员士官回到地方地方还给不给钱了

目前政策退役士兵回地方还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的,没听说2016年会取消
从你申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 3年之内不用交任何个人所得税 就这么一点儿优惠政策。。。

6,军官转业的流程

一、确定转业对象:确定转业对象一般在每年的1-2月进行(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可能略有推后)。各单位依据《现役军官法》,根据上级下达的转业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确定转业干部摸底对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审批。二、确定安置地点:确定转业后,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规定,看自己可以到哪些省市安置,并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安置地点。三、选择安置方式:根据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和复员3种安置方式。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或计划分配;军龄不满自主择业年限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退出现役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本人坚持要求复员的,作复员安排。四、填报随调随迁:转业干部家属可根据情况随调或随迁。随调是指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配偶可随同转业干部到安置地安置。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配偶及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为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并办理调动手续。随迁是指转业干部配偶的户口及其他关系如医保、社保等,可随转业干部本人迁移至安置地。五、填写个人意愿:根据自身经历和特长提出个人意愿,选择地方相应系统或部门,并按主次、先后顺序填写于《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六、核准本人情况:单位干部部门整理转业干部档案期间,转业干部个人应及时核对档案材料情况,特别是本人的职级、衔级、立功、学历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等情况。如有自己保管的院校培训学历和立功受奖等材料,及时送交单位干部部门归入本人档案。七、了解安置地政策:待安置期间可主动联系安置地军转部门,了解当地接收安置政策、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等,掌握主动权。八、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1、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安置地人社部门或接收单位一般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军转安置政策与形势,当地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转业干部的角色转换、职业规划和心理调适等。2、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的地区,应及时了解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复习迎考准备。3、考试考核结果决定选岗排名顺序,应认真核对考核量化赋分结果,如与个人掌握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与地方军转部门联系核实。如安置地区不实施考试考核,则加强与军转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联系沟通,积极自荐,争取安置到理想岗位。九、选择分配单位:1、定岗前,当地军转部门一般会提前公布接收安置计划,可根据积分排名和个人意愿,提前做好预测和备选,然后按照规定的选岗办法合理选岗。2、随调配偶的安置,一般由安置地人社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十、按时离队报到:1、离队报到一般在10-12月完成。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应按报到通知的规定时间,按时离队报到,否则地方将退回档案,本年度不予安置。2、离队报到的具体步骤如下:持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到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费结算;凭部队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关系到地方军转(组织)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军转(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到人武部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3、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一般与转业干部通知同时发出,凭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介绍信或报到通知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转接组织关系后,再到安置地管理服务部门报到。十一、军转部门:简要介绍一下军地军转部门的主要职责,今年转业的战友可视情与他们加强沟通、寻求帮助。扩展资料:一、部队干部(转业)部门:1、部队干部(转业)部门是转业干部的“娘家”,主要职责有:(1)转业摸底、确定转业对象;(2)组织转业干部填写各类转业表格,整理转业干部档案,汇总审核后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3)向军地军转部门推荐优秀转业干部,沟通协调相关安置问题;做好转业干部思想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困难;(4)转业干部定岗后,按照军地军转部门发出的报到通知书,及时通知转业干部离队报到。2、其中,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转业办负责归口办理安置到所在省的转业干部移交工作,是联系军地军转安置工作的桥梁纽带。3、主要职责有:(1)接收审查并向地方移交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等有关材料;(2)配合地方做好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及时转递转业干部(含随调家属)报到通知;(3)接待和处理负责移交的转业干部及家属的来信来访。二、地方军转部门:在各省和多数地市,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军转办),编制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来说,师职干部由省级组织部门牵头接收安置,进地市的团职转业干部由地市组织部门负责安置,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各级军转部门负责安置。三、 军转办的主要职责: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接收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协调组织、编办等部门,拟订军转干部安置接收计划;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对军转干部进行安置;向省军区(武警、公安现役)转业办发出离队报到通知书,并与部队共同督促军转干部报到;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等。2、多数地区设立了专门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地区,管理服务职能由军转办承担。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报到签到,退役金发放,档案管理,协助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扶持就业创业等服务。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7,天津的法租界在今天的什么地方

天津市的法租界面积很大,东至海河边西至新兴路,北至锦州道理,南至胜利路,这中间都是法租界。
建议你住在天津警备区招待所,前楼每天168元。从天津站打车十来块钱就到了。距离法租界、意大利租界都不太远。具体订房电话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或者打天津的114查询,就说“八一礼堂附近的天津警备区招待所。也就是原先的长城宾馆”我每次到天津都住哪里。很好的。

8,谁有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啊急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天津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军转干部安置接收相关政策,具体为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军转干部参考。收藏本页ctrl+D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六条 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接收条件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第三章 安置地点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 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 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 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 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更多详细信息请关注:http://jzg.offcn.com/2014/zcxx_0303/5254_2.html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9,2016年天津市四月份到六月份限号表

从4月11日执行新的一轮限号,周一限号2、7;周二限号3、8;周三限号4、9;周四限号5、0;周五限号1、6.
//a天津限号,详见截图.hiphotos.baidu.com/zhidao/wh%3d450%2c600/sign=99418e81db54564ee530ec3d86eeb0b4/d439b6003af33a873945b288c05c10385343b57c: 杨广元1 2015-10-11 0 0 分享

10,现行的连级干部的转业政策是什么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对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 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1] 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第六章 培训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 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1,2016年转业离队时间的确认是3月吗

营以下干部转业是一次性买断,兵龄满3年不满十年的每年按1.72万计算,满十年不满十六年的每年按2万计算,十六年的50万一次性结清,转业后每月按基本工资的80%发补助,其他国家不再管,包括住房、医疗等,相当于自主择业,十六年以上按3.12万一次。
当然可以了,这个你应该晓得呀,一般情况都是统一在三天之内,退役人员必须走完,时间大概十二月中旬左右。在者,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08年的汶川地震,那个时候会延迟退伍或者来年退伍等等。这个还是要看你们部队领导放不放人啦。

12,天津有为退役军人军地人才就业创业服务的中心吗

有呀!天津市滨海新区军地人才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16年,是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主管的退役军人帮扶平台,现由天津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 平台运营突出三个主题: 入伍前:入伍即就业。提供新兵入伍前技能、就业服务指导,推荐就业,延时上岗;解决士兵入伍的后顾之忧。 服役中:技能、学历提升。中心踏入军营,为士兵提供技能、学历提升服务。 退役后:培训与就业。为退役军人提供岗前相关培训、就业创业指导;其他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服务。
可以参加双考 具体要到你所在地的安置部门去咨询 每年都会有事业、企业单位的名额 但是竞争也是相当残酷的 拼一拼考得好还是靠分配吧 毕竟踏入社会多年的闯子最终都会只求一份稳定的工作 如果你有技术有抱负有眼光有魄力有人脉 建议创业 现在投机比较容易赚(小)钱 如果你分配的工作不好又不想创业 那么就去找个门槛低的公司 从基层做起 管它做什么的 只要待遇不错又锻炼人的 如果你表现出很强的技能 自然就把你用在适当的位置了 赚够了经验同时了解了社会又找到了喜欢的发展方向 恭喜你 你可以跳了 不要像大学生一样 什么不想干的就想着舒服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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