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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三五期间供热规划,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供热时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02:27:0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供热时间

暖气供热天津市在11月5日零点!!

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供热时间

2,天津供热面积怎么算

是根据该房屋的竣工图为标准来计算的,具体的计算公式是: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共用墙体面积+非共用墙体面积。

天津供热面积怎么算

3,天津地区供暖时间段

每年差不多,应该是十一月中旬到三月初。收费问题现在都不统一,有的地方不按平米数,大家交的都一样,有的地方是按平米数,是按居住面积算,还有的就是打卡那种,你用多少就扣多少钱。
十一月10号前后,如果突然降温会提前

天津地区供暖时间段

4,天津取暖费的问题天津知情人回答

是按照建筑面积,阳台不算,如果是老房型厕所、厨房都没有暖气的话,应该是计算一半的面积
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的,如果有供热计费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天津城建服务热线12319,他们可以解释还可以受理投诉,是供热单位的服务和监督单位。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25元,露天阳台不记入采暖面积
按建筑面积,阳台不算

5,天津何时供暖

正式是11月15日,每年都是提前5天,不过今年因为这几天有冷空气,气温急剧下降,8日开始缓缓供暖
听说今年天津11月8日就可以供暖了...
我们这里是电厂供暖也要温炉作业吗?北京提前供热何时温炉作业.以人为本.老年人小孩应该照顾可以秋后算帐用电点空调虽说方便浪费资源(没有空调怎办)
正式的日子是11月15日,如果有冷空气的话,会提前低温运行的
11月15日,一般会提前1-3天,但是不会提前太多的
常规应该是每年10月15日,如果天气太冷,会提前几天

6,请求问一下天津供暖的面积计算有国家规范性文件吗

没有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4]52号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的计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使用集中供热(包括热电、地热、锅炉房等供热)的居民用户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我市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第四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第五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第六条:特殊房型按以下办法计算:⑴跃层房型:除按各层供热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外,多层共享空间部位按该住宅层数面积计算收费面积。⑵闷顶房型: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为闷顶。闷顶面积不计算收费面积。⑶阁楼房型:①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⑷超高房型: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按供热建筑面积10%计算收费面积。⑸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收费面积。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7,天津市供热物价局怎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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