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和平区 > 天津市二供管理办法,天津居住证积分需要上传征信报告异地打的征信报告可以用吗 搜

天津市二供管理办法,天津居住证积分需要上传征信报告异地打的征信报告可以用吗 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8:51:3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居住证积分需要上传征信报告异地打的征信报告可以用吗 搜

天津居住证积分需要上传征信报告,异地打的征信报告也是可以使用的,征信系统是全国通用的。
可以的哦,这个需要你自己去协调沟通,自己的国家怎么还能改成国中之国
1、工作居住证是指当事人在符合当地的稳定就业条件,并且在该用人单位实现就业达到6个月,以稳定就业的方式申请的居住证(具体参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2、居住证是指当事人在当事居住达到6个月,并且符合固定住所、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时,而申请领取的居住证(包括就业居住证)。一,居住证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各地有所差别,以天津市的积分入户条件为例:1、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2、只要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 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 介 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的征信报告异地的报告也可以的,现在都是联网的,但是会要最新的的征信信息
你可以试试呀!行,更好,不行,又不给你要钱!怕什么!万一成了呢?

天津居住证积分需要上传征信报告异地打的征信报告可以用吗  搜

2,2020年天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可以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全域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第三条 本区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在本区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第七条 在本区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第九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20年天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天津这两年都不允许放鞭炮了,今年我觉得就更不可能了,因为今年管的更严了。
2020年天津是不可以放烟花爆竹的,因为有污染。
天津市目前是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的,所以2020年是不能放的。

2020年天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3,请问津人专20052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问津人专20052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答:一、从建筑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了解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发生(一)案例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是比较普遍的。有事务所向我咨询,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400多万元人民币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事务所在2012年审理2010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应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我的意见是:事务所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税法规定进行鉴证,而不应仿照税务稽查部门的错误做法。(二)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共有七个: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7.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本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或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关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税法有原则的规定,建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三)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内部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都有两种意见。第一种不允许扣除,理由是: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应根据险种的内涵实质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因建筑法与税法在险种名称上的形式差异而判断是否抵扣。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四)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五)建筑行业法规的规定以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申报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六)结论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该险种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正确的行为。
主要是与2011年四月新修改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冲突。

5,个人缴纳城镇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看门诊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说的情况,比较难以解决!因为天津市政府设计的医疗保险政策比较独特(是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政策相比较而言的)。如果是以个人身份(注意,不是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话,则只能对大病(包括住院大病和门诊的特殊病种——也是大病)的医疗费按比例报销。具体解释如下:   1.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例为11%(2% + 9% ),缴费额较高的。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资金;   四利息。”   所以,职工的个人医保账户中每月有划转入资金(由社保管理中心划入),即职工的社保卡中有资金。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用自己的社保卡(即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是医保缴费转划的)来支付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或者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等等。   2.《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专门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根据第四条规定“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缴费比例较低,只有6.3%,相对于职工参保缴费额,较低!   根据第五条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保社会统筹账户,没有(也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就没有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手中的社保卡就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或支付药店购药费的功能(只有基本养老账户功能,和大病医疗费报销结算功能)。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此,个人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享受到大病(住院)费用的按比例报销结算的待遇,以及门诊特殊病的报销结算待遇。   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规定了门诊特殊病的种类——其实就是不适宜长时间住院治疗(也无法根治痊愈的)病症,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   (四)肺心病;   (五)红斑狼疮;   (六)偏瘫;   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虽然鄙人的解释,或许不能是楼主高兴,但是,这就是制度。毕竟个人参保缴费的比例和数额较低呀!当然,医疗保险待遇也较低一些!   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各地市政府出台政策,没有全省统一的政策,更没有全国的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   有两个建议:   一是,找一个单位,“挂靠”缴纳社保。可以参加职工社保(五项保险),即可以享受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费用较高(尤其是个人要承担单位要缴纳的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缴费,还要承担单位应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的保费),不是小数额,每月400至500元吧(各地方标准不一样)。   二是,仍坚持个人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将“挂靠”单位参保、单位代缴的而实际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或存款或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或者,直接门诊看病或药店购买药品治疗小病症。经济上也不见得不划算,尤其是对于年轻人而言,比较有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要看看当地的医保条例才能知道是否有这样规定的 医保政策是每一个城市一个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

6,中介说让我把首付款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上进行资金监管这个

资金监管是不收费的。资金管制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管制“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管制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管制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管制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扩展资料:资金监管后续买卖流程1、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2、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3、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4、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二手房买卖流程
1、放到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2、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3、这样做是正规的操作手法。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特色服务: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扩展资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市资金监管中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资金监管账户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房管局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特色服务: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扩展资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第七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金监管账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把首付款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帐户上,没有这个规定。小心被骗。房管局不能参与房屋的买卖,他们只是发证机关。因此,不能对购房款进行直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1、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2、放到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3、这样做是正规的操作手法。

7,谁知道天津2004年108号文件的内容是关于特困企业的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文是《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但具体内容我没查到,楼主不如播打23393680或23030918咨询一下。
文章TAG:天津市二供管理办法天津天津市管理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