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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马培,钱已退老板不追究了而且还写了谅解书*还会判吗怎样判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1-05 19:19:21 编辑:头条小编 手机版

1,钱已退老板不追究了而且还写了谅解书*还会判吗怎样判

如果立案了,会从轻判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数额巨大,肯定要判刑的,如果认定是盗窃罪判刑重,职务侵占罪,判刑轻
有凉解书*就不会受理了,放心吧

钱已退老板不追究了而且还写了谅解书*还会判吗怎样判

2,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

广西玉林*应该受理。广西玉林*不予受理,你可以上诉。如果男方不应诉,可以公告送达,只是费用高一些。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应该到男方现在的居住地上海某*起诉才行。
协商离婚不成起诉离婚的,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起诉离婚!
应在男方所在的上海*起诉
如果能够找到男方在上海的住址,并且他在那里居住了一年以上,就可以认为他是那里的常驻人口,就可以在上海起诉。如果不能找到他,只能在他户口所在地起诉。
这位网友,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诉讼就应该在哪里提起。按照目前情况,诉讼应当在上海提起。当然,还可以有其他更方便解除婚姻的办法,比如协议离婚等。 希望网友明了。诚祝网友快乐。

3,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4,请问该案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文字表述五花八门,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持己见,使案件首先陷入程序上的纠纷。本来为了节省诉讼时间,反倒因管辖争议而拖延了诉讼时间,延误了纠纷的解决。本文从本院受理的一起案例谈谈本人对约定管辖的理解。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与被告人民电器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起诉。同时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地为陕西西安。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向临潼区人民*提起诉讼,被告人民电器上海公司认为该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由某个*管辖,且合同签订地也不在临潼,属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将该案移送其所在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管辖。在审理中,对于该案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不明确,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管辖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管辖有效,临潼区人民*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应按法定管辖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管辖。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以协议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节省诉讼时间,杜绝*之间互相推委。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约定管辖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约定管辖*的范围,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民诉法》解释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上述五个*之外的人民*管辖,该约定是否无效?审判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观点。本人认为:此条文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文,而非强制性规定,其文字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而非“必须选择”,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条文列明的五个*范围内选择,也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此之外的*进行选择,其立法本意在于允许当事人约定双方认可的*对纠纷进行管辖。在此前提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其约定有效。这样就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从心理上减少了当事人对*公正性的怀疑。  (3)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中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该案中,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但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西安”,西安包括临潼在内的十多个区县,不具有确定性和单一性,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临潼区。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根本就没有证据而非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临潼区,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临潼区*首先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虽然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的工商注册住所地在临潼区,但实际上公司的办公地在西安市南关正街(属碑林*管辖),临潼仅是生产区,其给被告人民电器的所有书面函件中公司地址均注明为西安市南关正街。如果合同确是在西安签订的,相对于临潼区而言,在碑林区签订的可能性更大。但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地在上海,既非临潼也非碑林,双方意见分歧。临潼区并非合同约定的明确的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具有确定性和单一性,故该约定无效。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就应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中,被告人民电器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的加工地也在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故该案应依法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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