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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事效率,天津市东丽区顾庄村到底什么时候差遣 政府就这样的办事效率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7 09:12:4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东丽区顾庄村到底什么时候差遣 政府就这样的办事效率吗

没钱村领导哪买那么多车。399车牌号都他们的。都他妈让孙子们弄走了钱

天津市东丽区顾庄村到底什么时候差遣 政府就这样的办事效率吗

2,天津政府热线

天津市市长热线为12345。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乘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12345热线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分类整合各级各部门设立的面向公众提供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公共服务、意见建议征集、民意调查等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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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工作。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限期办理的事项,要落实责任,并加强督查、催办。对无故延误办复期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财政税务第五条 凡上级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对企业报来的减免税、财政信贷等申请,在情况清楚、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申请事项,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企业。第九条 对来人、来电话询问财税政策问题的,应当即予以答复;对需请示、研究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第十条 办理社控、审批出国用汇等,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随来随办。第十一条 查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一般限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毕。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长查办时间的,需经领导批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反映人。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和其他财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章 审计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开工、复工申请,且报送的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报审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的,审计业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第十五条 市级审计机关对建立审计事务所具有审批权。在接到要求建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复。第四章 资产评估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立项。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凡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两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三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第十八条 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帐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为: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及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及以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及以下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内完成。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对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其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场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计价标准,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的规定,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的评估和估价,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依其职权,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4,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服务创新和职能转变,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实现为民服务便利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便民服务专线,是指依托88908890便民服务平台,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等资源整合形成的便民服务体系。第三条 便民服务专线工作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联动处置、限时办结、考核评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专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管理。第五条 专线服务中心负责便民服务专线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担解答公众咨询,提供有关公共信息服务;  (二)负责受理群众生活服务求助事项,以及对各类受理事项的交办、转办和督办;  (三)负责88908890便民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对承办单位进行评议;  (四)负责收集和整理群众生活服务求助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  (五)负责专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服务信息的收集更新。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便民服务专线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开展便民服务专线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第二章 事项办理第七条 便民服务专线受理下列事项:  (一)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二)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和非紧急类求助服务;  (三)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五)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对下列不属于政府提供便民服务的事项,便民服务专线不予受理:  (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应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渠道求助的事项;  (二)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  (三)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四)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第九条 专线服务中心设立88908890便民服务平台,通过电话语音、网站应用和移动应用等多渠道受理群众诉求。  专线服务中心对涉及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专线服务中心对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在接收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条 专线服务中心对接收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对一般性咨询类或者其他能够直接回复的事项,由专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回复;  (二)不能直接回复并属于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规定办理时限;  (三)对需加盟企业提供服务的事项,向当事人择优推荐或者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四)对不属于专线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应当耐心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的加盟企业在收到专线服务中心转交的事项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当事人,并向专线服务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二)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要提前向专线服务中心说明理由;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退回专线服务中心,并说明退办原因,复杂、疑难事项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专线服务中心应当对转交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专线服务中心对责任不清、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应当报市审批办,由市审批办按照职责明确指定主要责任单位处理,并反馈结果。第十三条 专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回访评议制度。咨询电话答复后,即时请当事人进行评议;转交承办单位办理事项,限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政机关要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带头执行办文规定,加强指导,使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应涉及党组织的工作;行政方面的工作,不应要求同级党组织行文。必要时,党政机关可联合行文。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规定,不得发出与上级政府的规定抵触的公文,以维护政令的统一。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含指示性意见)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或“意见”。  四、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  五、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印发上级机关、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提出建议、意见,用“请示”。  九、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一、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发布范围、印刷份数、制发单位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不同文种,有的部分可以省去。  一、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端。联合行文可用文件主办机关一家版头(但标题开头应注明联合行文的机关名称),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并排版头。版头文字一般用红色套印。请示、报告、批复、函的版头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公文代字、年度和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请示、报告须将签发人的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四、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  五、紧急公文应标明“特急”或“急”,可注在秘密等级的下方。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文种三部分。  七、主送单位是指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要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名称之前;如附件较多,可按顺序排列。  十、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同志签发的日期为准,标注在文尾发文机关名称右下方。会议通过的文件(如决定、决议等)和会议纪要,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括号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正式行文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应按主办机关的顺序加盖机关印章。凡加盖印章的公文即不再标注发文机关名称。“布告”、“公告”、“通告”等张贴性公文一般只落款不盖章。  十三、公文均应标注主题词(未实行电子计算机存储检索的,可暂不标注)。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页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十四、抄送(含抄报、抄发)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下方位置。除主送机关外,对其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  十五、印发范围标注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横线之上左侧位置。  十六、印制份数,标注在抄送机关横线的右侧上方。  十七、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标注在公文末页下端。  十八、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字表达,除发文字号、统计表、百分比、专用术语等用阿拉伯数码外,其余均统一用汉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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