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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宗国英的任免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7 05:43:0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宗国英的任免信息

2009年12月29日,当选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委员会副书记;2010年01月10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首届区政府区长。2013年1月31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4年10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宗国英同志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书记。 2014年11月0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免去宗国英的天津市副市长职务。 2015年01月05日,天津滨海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会议接受宗国英辞去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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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须重新任命。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分别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已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除职务另有变动的以外,不再重新任命。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提名人的提请,分别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才能提请。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死亡或者其所在机构撤销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撤换职务事项,提请单位须写出正式报告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的,须附送简历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时候,须附送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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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身家数十亿富豪后果怎么

天津富豪、天津贻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成集团)董事局名誉主席付玉成卷入“行贿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天津市塘沽区区长张家星违反国家规定,为贻成集团非法建设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以及违规返还人民币3600万元土地出让金提供帮助。2009年3月,张家星又再次违反国家规定,为贻成集团获得天津市塘沽城市投资公司(系国有公司)9.9万平方米土地连同渤海湾餐饮广场1万余平方米建筑以及其中6.9万平方米土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提供帮助。为了感谢张家星的帮助,贻成集团董事局名誉主席、实际控制人付玉成通过张家星的弟弟,送给张家星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成搅拌公司)全部股权及土地和房产,折合人民币5742万余元。此外,付玉成还通过张家星的亲属,送给张家星贻正嘉合地产项目底商6套,仅收取人民币100万元。经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鉴定,该6套底商价值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7年12月12日,付玉成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公司贻成集团被判罚金1亿元。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天津贻成集团有限公司、付xx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付xx即天津商界赫赫有名的富豪付玉成。在2016胡润百富榜上,天津有23名富豪上榜,付玉成位列第20位。贻成集团官网显示,贻成集团是以房地产业为主,集船舶制造、港口航运物流、优质物业投资与经营等多领域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亦是天津前10强的私营企业。身家数十亿富豪涉案张家星是津门反腐风暴中落马的正厅级干部。公开简历显示,张家星出生于1953年2月,从1974年12月起就一直在塘沽区从政,先后担任过塘沽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塘沽区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2000年10月起,他开始担任塘沽区委副书记、区长职务,在塘沽区区长职位上任职长达十年之久。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张家星担任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后还担任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015年4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纪委消息: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张家星,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政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彭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落马约5个月后,张家星作为一个己身不正带坏家风纵容家族经商敛财的典型被天津市纪委通报。2015年9月17日,天津市纪委通报称,张家星是一个在担任党政机关“一把手”期间,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支持和放任家族经商敛财牟利、与民争利的典型。上述通报还指出,张家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一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二是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默许、纵容亲属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三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多次接受高档吃喝宴请,参加民营企业老板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四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土地规划修改、容积率提高等方面为不法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五是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张家星(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在移送审查起诉两年多后,有关司法机关尚未公开张家星的后续宣判信息。不过,近期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家向张家星行贿企业的宣判信息。贻成集团就是卷入张家星案的私营企业之一。这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张家星落马前就被有关办案部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天津贻成集团有限公司、付xx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系贻成集团,被告人付xx,男,1959年8月2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贻成集团董事局名誉主席、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2015年3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曾羁押于天津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上述公开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份付xx任职说明显示,付xx于2001年9月至2005年5月任贻成集团董事局主席、法定代表人,2005年6月至今,任贻成集团董事局董事。付xx在贻成集团占股90%,付某在贻成集团占股10%。成集团非法建设天津滨海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以及违规返还人民币3600万元土地出让金所提供的帮助,通过张家星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给予张家星贻成搅拌公司全部股权及土地和房产,折合人民币57428074.48元。后张某1将所欠股权转让款全部还清,被告单位贻成集团将人民币32732621.5元上缴侦察机关。此外,2009年3月,被告人付玉成代表贻成集团,为了感谢张家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为贻成集团获得天津市塘沽城市投资公司(系国有公司)9.9万平方米土地连同渤海湾餐饮广场1万余平方米建筑以及其中6.9万平方米土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所提供的帮助,通过张家星的亲属,给予张家星贻正嘉合地产项目底商6套,仅收取人民币100万元。经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鉴定,该6套底商价值人民币43114533元。经查,该六套底商正常销售价格应为人民币26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付玉成被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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