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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政策,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06:06:3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我们这里的关爱女孩的奖励扶助政策是由市政府根据政府文件自行设定的,(所有资金由政府进行资金三级匹配-市政府、区政府、镇政府)这是个地方性政策,不是所有的农村都实行的。

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多少

政策概述据悉,由于农村的各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了解,邯郸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受惠农民每人每年可领到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生。符合条件受奖励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符合4个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多少

3,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元奖扶金需要什么

你所说的这个政策就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个制度由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起,由各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并负责实施,所奖励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承担。尽管各省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奖抚对象略有差别,但基本奖励对象原则不变,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当然,看了我的回答,你也可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去咨询证实。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60岁

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元奖扶金需要什么

4,完整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是什么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安徽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内容: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安徽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奖励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5,天津独生子女有什么优惠政策

天津对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最突出的地方就是本村土地转让资金分配原则上可以优惠半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独生子女户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2400元;(3)农村双农户的独生子女,婚前如遇划分宅基地和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按双份享受;(4)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市文理科类前三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5)独生子女未成年时不幸死亡,夫妻无再生育能力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计划生育救助金;(6)乡镇村另行制定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六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十三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一点说明】:由于各地人口结构不同,人文环境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经济条件不同,政策规定不同,优惠政策就会有一些差异。

6,如何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依据: 《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二)条件: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 2、年满60周岁,未育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民夫妇 (三)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社区、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定。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五)受理单位: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办理事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办理时限 根据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8周岁(提前一年申请办理)奖励标准: 从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二)条件: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三)材料: 1. 身份证 2. 户口簿 3. 结婚证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办理程序:苏州社区网

7,计划生育奖励金

  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金有很多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之外,各省市又有不同规定。   目前国家方面的有:1、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标准是720元每人。这是针对农村只生了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儿的家庭进行的奖励。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的奖励。   对于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各省市有所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请参照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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