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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村土地确权新规,2021年土地确权新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7:50:5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2021年土地确权新规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21年土地确权新规

2,2020年土地确权新政策

2020年土地确权新政策,如下:1、严格保护农村土地;2、土地流转、确权更加严格;3、部分土地确权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一定会继续加大,特别是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会成为严查整治的重点领域;4、其他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0年土地确权新政策

3,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会采取征税的措施,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四、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一项规定: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保护。第一点是规定了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依法可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个也就是说妇女在家庭里面也是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不存在出现你是女性就无法拥有这一项权利的说法。第二点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两个证书应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如果你家里在进行土地确权发证的时候妇女的名字是可以加在确权证书上面的,是有权利的。第三点是关于外嫁女土地问题得到有效解。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外嫁女娘家的土地不能够收回,如果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一块土地,那么她娘家的土地更加不能够收回。如果说有遇到被收回这种情况的,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第四点是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男子是共同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

4,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1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2021年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两个规定具体如下是:1、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地到户,对于资源性的资产,要重点抓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对于非资源性的资产,重点抓住产权归属;2、完善农村土地“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的制度,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土地的承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土地确权政策如下:1、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2、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法律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天津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天津 农村宅基地 怎样确权,由我来详细给你解答吧, 一、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原则 天津市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适用全国性的规定。工作原则是: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天津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1、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 宅基地 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 继承 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 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 。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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