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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商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6:07:0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开发商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关系如何处理

一、原则上按三方合同约定执行。但一般做法是:由建设单位(即A)负责会计核算。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做项目结算;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做竣工决算。详见国家发改委工程代建管理相关规定。二、非常必要。国有企业必须的。三、资产评估后经上级审批,上市挂牌交易。详见国资委、财政部相关规定。四、详见财政部国有资产处置会计核算办法。
一、原则上按三方合同约定执行。但一般做法是:由建设单位(即a)负责会计核算。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做项目结算;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做竣工决算。详见国家发改委工程代建管理相关规定。二、非常必要。国有企业必须的。三、资产评估后经上级审批,上市挂牌交易。详见国资委、财政部相关规定。四、详见财政部国有资产处置会计核算办法。

开发商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关系如何处理

2,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注册建造师的签章职责有哪些

《注册建造师职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注册建造师的签章职责,其签章职责包括: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2.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3.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有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上面是简单的说的 应该能明白一点了吧 也不给点分

注册建造师的签章职责有哪些

4,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1.该文的内容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津建筑〔2012〕109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实施意见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为落实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适当降低施工项目部配置实施标准(标准详见附表)。    建设规模在1—3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0—3000万元工程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相关要求配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其他岗位可相互兼任。每人任职不得超过三个岗位。任职人员应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兼职的岗位由企业出具任命书。    工程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且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三、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可配置同一个施工项目部实施管理,但最多不超过3项工程。    四、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任职项目变化时,企业应到市建交委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向市建设交通委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解锁。    项目负责人(正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副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建造师)解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应参照同等规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配置标准执行。    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可由施工单位统一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八、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除安全员以外的其他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担任施工项目部造价员岗位,不需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九、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项目部各岗位证书培训时,应出具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    十、2012年6月30日前市建设交通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证书》,可申请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0日,逾期未换证的,一律参加岗位培训。    十一、施工单位投标前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提取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下载打印带有二维条码和防伪水印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施工项目部岗位实名配置的凭证。
搜一下: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5,请问津人专20052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法规信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市[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7,请问项目的人员配备管理计划包含有哪些内容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 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造价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管,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进行联网跟踪监管。 二、项目自建和委托项目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可以由具备建设管理条件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自行建设的,其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科学、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具备自行建设能力的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十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行建设备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一)融资建设:是指采取项目投、融资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工作交由投、融资方完成,即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委托或招标取得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三)项目代建: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委托或招标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各阶段建设实施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按《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持《备案证书》和《诚信手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建设的,其自行建设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建。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具备自行建设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委托方应当和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项目管理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项目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担保制度,具体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管理招标文件中确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市场活动引入竞争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一般均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应通过市交易中心或其他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3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的投标申请人: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 (二)近3年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管理招标。项目建设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项目管理单位投标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业绩、投资控制能力、企业信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项目建设管理大纲(方案)的合理和可行性、项目建设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管理费用报价等,择优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由业主(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代建和工程承包业务。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只能由同一个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内容应明确履约期限、项目管理的形式与范围、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并报市招标办或有关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所承接的项目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委托方与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在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 四、项目管理双方职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立项; (二)项目方案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报审; (四)实施采购招标; (五)履行开工手续; (六)组织施工; (七)竣工验收、交付; (八)项目评价。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三)选择并确定项目管理单位; (四)协调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五)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六)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相关的报批手续; (七)参与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审,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的监督工作; (八)监督和指导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 (九)按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费用; (十)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十一)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人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三)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四)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的承担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经济合同; (五)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成果的报批; (六)办理与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财政、规划、环保、建设、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七)对施工阶段的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与协调; (八)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九)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报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严格投资控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期间同时报审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在提交图审时,应一并提交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概算的比较分析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个环节的交易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应招标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面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均须依据《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其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应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对项目实施管理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进行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应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四家单位共同确认签章,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增加值引起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值引起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10%的,必须报市招标办备案,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并核验签证,未经监理人员核验登记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方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工程款拨付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应按项目进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月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及拨款签证意见,报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安排实施拨付。财政直接拨付的,由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各方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策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1年后,可以返还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根据双方约定给予项目管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并在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奖励资金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项目管理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项目管理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委托项目管理的,其项目管理保修期限参照建设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均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应信息输入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对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中输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造价管理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 现场警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不良行为当即作出限期整改处理。 (二)上网警示:对存在不良行为,但逾期不改的,输入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予以曝光。 (三)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现场警示、上网警示外,还应按有关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四)诚信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在诚信网上予以记分。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例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备案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或责任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 (五)存在非法分包和违法转包、挂靠和越级承包等行为的; (六)不履行工程发承包合同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TAG: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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