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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我在天津蓟县12年10月11号出的交通事故截止到13年1月15号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04:06:4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我在天津蓟县12年10月11号出的交通事故截止到13年1月15号事

你可以直接起诉造成事故的对方,但你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最好还是请个律师帮你办理。
你好!直接去警队问清原因,看是不是在做车辆方面的检测。并且可直接向上级交警部门反映。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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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蓟州区潘志刚律师与卢永亮律师哪个好

天津蓟州区潘志刚律师好。天津蓟州潘志刚律师非常的负责任,尽心尽力的为每位需要的人办事,是一位非常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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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地址

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分中心地址捷丰分中心 河西区解放南路491号 丰源分中心 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立交桥下) 顺安分中心 河东区卫国道171号(益寿里检测站内)捷通分中心 南开区青年路62号(长虹公园南侧) 金晟新分中心 河西区马场道工业展览馆院内 天华分中心 河北区建昌道73号 89767676鑫兴分中心 红桥区西青道154号(密云路立交桥下)景泰分中心 塘沽区金江路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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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蓟州区有专业从事职业病仲裁或民事诉公的律师吗怎样联系

天津的每个区有专业从事职业病总裁和民事诉讼的律师,可以直接到蓟县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查询,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给予详细的介绍。

5,请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关于交通责任认定书的问题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咨询电话:022-24310562,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访、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但大部分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就会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事故双方。
多问着点交警队,一般半月内都会给的。

6,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是对交通事进行调解,收费标准一般是1500到2000元之间。如果想要聘请律师来参与到这场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方的收费标准就是赔偿金额的5%-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7,天津交通事故有名律师

你好,可以找一下益清律师事务所侯锦彬律师。 以下是该律师的个人资料,供你参考!侯锦彬,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律师在南开大学期间在知名教授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各种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年轻律师中的榜样. 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发挥律师作用,努力服务所需之人”的理念,认真务实,诚信为民,以业精于勤的精神积极进取,擅于钻研。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人际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律师界、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8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出庭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阅该案的全部卷宗,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2010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其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由于其属于外来打工人员,户籍属于外来农村户口,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进行赔偿约17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其家属来津务工已有两年有余,且办理了暂住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户籍的标准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赔偿其40余万元。本律师职业期间,与天津电视台《新说法》、《都市报道》进行了多次合作,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天津电视台的较高评价.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侯锦彬律师
可以到司法局网站上寻找律师。
律师各地都有,至于何以为“有名”,可能因人观点而异。并非有名律师就一定是能办好事情的律师。

8,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1、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收费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次数一般以2次为限。2、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代理原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律师代理被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一般均是采取先办案后收费,可以垫支诉讼费和鉴定费,按赔偿款的比例收费。收费比例一般是10%-15%,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件收费比例是6%-10%。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1、先行交费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子按照4000-12000元、件计算;超出20万元以上的案子,参照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二审案件按照上述收费减半收取,执行阶段按二审收费标准收取。2、风险代理实行风险代理的客户,一律先行预付1000-5000元律师费,待一审、二审判决确定,办理执行后,按照实际取得金额的15%—20%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应予以扣除。3、交通事故调解按标的额的8%左右计算,成都市内一般不低于5000元。市外不低于8000元,若调解不成,需要诉讼(仲裁)时,已收取的该费用可抵扣应收律师费用。4、计算赔偿清单:500元/件5、制作法律文书:600元/件6、代理伤残等级鉴定:600元/件7、办理财产保全:600元/件8、代理车辆损失评定:500元/件9、调查肇事车的保险情况:500元/件10、搜集保险理赔材料:600元/件11、调查肇事者基本身份情况及财产线索:600-2000元/件各地收费标准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为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因此交通事故律师在收取律师费的标准上也不统一。同时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请律师的,但是请律师的话肯定是有一定好处的。拓展资料:车祸死亡人身赔偿可以参考以下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0年: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农村标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2、丧葬费:59345÷2=29672.5元3、交通费:2000-5000元4、住宿费:2000-5000元5、家属误工费:家属工资÷30×3人×15天6、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抚养费]城镇标准:24105.6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农村标准:8343.5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小孩抚养费]城镇标准:24105.60×(18-实际年龄)÷2农村标准:8343.50×(18-实际年龄)÷27、精神抚慰金:20000-10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1-7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法律依据:)《诉讼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9,在天津有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官司打的不错的律师吗

交通事故不是什么复杂的民事官司(涉及幸事除外),一般法律工作者即可以对付了,关键是请到职业道德好的律师才是主要的.
得看你有没违章,如果没有违章,那么他全包,按保险走。如果你有违章,那责任划分就会有你自己承担的部分。不是出了事就一定他全包你的。不过赢是肯定赢的,看你能拿多少的问题了。光说能胜没意义,猪都知道。。。胜了拿多少钱才是真的。
职业律师道德和能力同样重要,建议委托有能力的律师,道德不能当饭吃。
你好,我上次求助的律师还不错,可以给你推荐一下。以下是该律师的个人资料,供你参考!侯锦彬,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律师在南开大学期间在知名教授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各种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年轻律师中的榜样. 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发挥律师作用,努力服务所需之人”的理念,认真务实,诚信为民,以业精于勤的精神积极进取,擅于钻研。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人际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律师界、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8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出庭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阅该案的全部卷宗,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2010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其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由于其属于外来打工人员,户籍属于外来农村户口,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进行赔偿约17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其家属来津务工已有两年有余,且办理了暂住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户籍的标准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赔偿其40余万元。本律师职业期间,与天津电视台《新说法》、《都市报道》进行了多次合作,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天津电视台的较高评价及认可。

10,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 (截至2012-02-26)目录(共50例)(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三十五) 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内容由盈科律师网http://www.goldlvshi.com于律师为您提供(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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