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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公告,天津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开招聘毕业生笔试成绩什么时候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9:12:4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开招聘毕业生笔试成绩什么时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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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卫生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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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卫生专业知识笔试怎么复习啊 有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5年黑龙江省考信息汇总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笔试公告:4月28日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笔试时间:6月29日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调剂公告:8月4日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其他问题请点击→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汇总:http://hlj.offcn.com/html/2014/04/22496.html?wt.mc_id=bd4224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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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年天津市红桥区卫生系统招聘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文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批准,现将红桥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招聘原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二、 报考岗位及名额 见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系统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 。 三、专业、学历、资格要求 1、招聘职位的所有专业(除护理学),应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2、护理学职位应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2009年前(含2009年)毕业生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初级(师)资格方可报名。 四、户口及年龄要求 1、专科学历及往届毕业生要求为天津市六区及新四区非农业户口; 2、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限户口所在地; 3、年龄30岁以下(1982年7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岁以下(1977年7月1日后出生)。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报名与缴费的方式、时间及相关事项 1、本次考试报名与缴费均在网上进行。 报名与缴费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 2、报名时间:2012年8月6日8:30开始至8月17日16:00结束。 3、缴费时间:2012年8月6日8:30开始至8月19日16:00结束。 4、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2012年8月25日8:00开始至8月27日16:00结束。 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每个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低于1:3比例的不能开考,并相应调减招聘计划。报考上述岗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2012年8月21日8:30至16:00。 红桥区卫生局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笔试费用为45元。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百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卫生局应当认真调查处理。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便于清扫、冲洗,并保持整洁;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并及时清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凡制售冷荤、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的动物性食品的,必须设置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并设专人操作。  (四)从事餐饮业必须配备其经营规模三倍数量的周转餐(饮)具,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及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消毒;餐(饮)具消毒办法及效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防蝇、防尘、防污染的专用保洁柜内;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五)从事送餐业务的,应当设置专用配餐间、送餐车、专用容器,并保证清洁卫生。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时,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吸烟,不得佩戴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按规定审批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  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工具设备。  生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生产工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第七条 属于食品专用的容器、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专用”字样。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应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应同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有关食品、食品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和有关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食品用设备的新品种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审批的其他食品或食品用产品,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生产。如需向卫生部申报的,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并报卫生部审查批准。上述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严格管理有毒有害物品,防止误食。工地食堂应具备卫生条件,其生产经营及加工食品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四条 举办食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同级卫生局申请临时卫生许可证,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食品卫生检验室,对不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可委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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