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和平区 > 天津市技能培训监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在哪儿

天津市技能培训监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在哪儿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9:56:1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在哪儿

不清楚你说的具体是哪一家,但据我所知天津有俩个地址。一个在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6号鑫茂民营科技园D2座3层(华苑工业园);另一个在天津市和平区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在哪儿

2,天津开发区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吗

天津滨海新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是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投资建立的。该中心占地面积90亩,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具有先进的语音、计算机设备,完备的电子、机械等试验实训设备,是整个滨海地区目前为止建筑规模最大、设备最完备,资本最雄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

天津开发区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吗

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在哪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附近公交平江南里-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20路, 606路, 628路, 632路, 655路, 657路, 665路, 686路, 698路, 800路, 846路, 快速1路大庆里-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20路, 606路, 632路, 657路, 659路区间,665路, 686路, 698路, 800路, 846路有问题可以追问,希望能帮上你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在哪

4,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在确保落实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策效益等。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等。法律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引导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5,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高素质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其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其他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资助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事业。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第九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举办者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还应当妥善安置学生或者学员。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依法自主聘用教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开设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可以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学生或者学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以提高学生能力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产业岗位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职业学校签订合同,委托职业学校为其定向培养学生。职业学校可以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冠名招生,并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调整课程安排。  职业学校应当研究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新教材。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度和选修课程制度,完善学生学籍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职业学校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学分互认的机制和办法,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已取得其他相当学历的学生,应当承认其相应的学历和学分。  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幅度内,同时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工作,或者学习与工作交替进行,分阶段修满规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分,完成学业。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好实训、实习基地。  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要求,参加实训和上岗实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文章TAG:天津市技能培训监管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