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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暂行,天津市积分落户丈夫落下了妻子的户口什么时候能落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5:38:5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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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积分落户丈夫落下了妻子的户口什么时候能落下

天津实施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可以采用亲属投靠的方式,一般是夫妻结婚得满八年时间,还有您这个户口在津得满三年,但是如果关系到位的话也可以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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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天津市有红印户口没有学籍能参加高考吗

没有学籍是不能参加高考的。天津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 积分入户 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
没有学籍是不能参加高考的!因为高考要有学籍才能报名,如果你没有在天津念书,建议你赶快去补办天津一个高中的学籍

在天津市有红印户口没有学籍能参加高考吗

3,分布式系统之间请求数据安全怎么实现

你这个问题比较泛,给你举个例子。例如:比如电商分布式系统,用户、订单是独立的子系统,那么当查询用户的所有订单列表时,如果要显示用户名称等相关用户信息,那么这时两系统是如何交互数据的?解决方法:通过两次查询,即首先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出相关的订单信息,然后再将订单信息中的userid拼接为一个串作为查询条件,一次查询相关的所有用户信息。最好再到逻辑层进行组装形成完整的需要展现信息。由于当前查询一般都是分页查询,因此对性能影响不会太大。
传感器是一种检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信息,并能将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的传输、处理、存储、显示、记录和控制等要求。传感器的特点包括:微型化、数字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系统化、网络化。它是实现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的首要环节。传感器的存在和发展,让物体有了触觉、味觉和嗅觉等感官,让物体慢慢变得活了起来。通常根据其基本感知功能分为热敏元件、光敏元件、气敏元件、力敏元件、磁敏元件、湿敏元件、声敏元件、放射线敏感元件、色敏元件和味敏元件等十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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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最新蓝印政策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及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公户[1994]506号),现对我市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蓝印户口范围  本市各单位(含驻津单位)从外省市引进,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蓝印户口。 二、申报蓝印户口,需提交下述材料:  本人向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单位填写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份;  .  单位聘用(任)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本人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能证明其专业水平、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  蓝印户口的审批  凡用人单位引进、聘用的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单位需认真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经领导签批后,加盖公章,整卷呈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批。市人事局批准后,批件退原单位。由本人持《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户口所在地启藉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的复验  持蓝印户口人员须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前应由用人单位填写《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式三 份)报市人事局复核同意后由本人持《蓝印户口簿》和《专业人员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一并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复验。  蓝印户口的注销 持蓝印户口的人员辞职或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出具证明,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蓝印户口手续。  蓝印户口申请红印  取得蓝印户口满四年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其中,天津蓝印户口办理楼盘之一的翰林雅苑项目就是广受关注的蓝印楼盘之一,为方面广大外地购房人员咨询,该项目还特别设置了咨询热线4000-588-673,自该热线电话开通以来,为很多有购买蓝印房的外地人员解决了有关天津蓝印户口的诸多疑问。天津市翰林雅苑楼盘项目坐落于天津市的宝坻地区的核心地带,交通便利,占地面积广阔,地处教育园区,周围环境以及生活设施齐全,并且在不断的发展、建设之中。翰林雅苑在户型结构的建筑上采用国外先进的建筑理念,户型的多样化既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个性化的追求同时大小户型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因而,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地家长为孩子办理天津蓝印户口的首选之地。

5,关键数据集中管控专项方案

搜一下:关键数据集中管控专项方案
数据管理是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重点之一,通过健全组织、规范管理、比对分析、综合运用,把数据管理与企业生产有机结合,从而使企业利益进一步提高。(一)提高认识,科学管理对数据进行科学的管理,只有上升到战略的高度上去认识和重视才行。数据是主体软件应用的基础。所有的企业资料最终都汇集成数据,保存在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工作人员通过信息交互系统从后台数据库获取所需数据,经中间层信息系统处理后得到结果,所有的查询、分析都需要真实、全面、准确、一致的数据。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不是因为没有好的系统,而是因为已有的系统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因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科学性,将直接决定结果的正确性。也必将影响信息化应用的成效。同时,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二)健全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数据管理职能因该有专门的部门实施,因此应成立专门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和数据管理(处理)部门,将数据的监管职责赋予数据管理部门,由数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监控数据,各有关职责部门配合。各单位也相应设立相应的数据处理岗。然后制发《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监控内容、考核奖惩等,建立数据通报、培训等制度,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分析比对、信息传递等相关办法,使数据监管与运用工作逐步规范。(三)严控数据录入环节,加强源头控制一是提高人员素质。对数据录入人员进行软件操作、数据录入、职责规定等知识培训,明确职责、明确各级、各岗数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质量标准;明确综合管理软件的问题提交、处理、反馈程序,数据出现问题都由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收、研究解决并反馈,避免多头提交、多头请示,为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素质保障。二是加强信息系统提高系统本身的差错纠错功能,减少或避免数据录入的错误。三是创建合理高效工作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流,明确职责、避免重复、方便管理为目的,细化岗位,一人多岗(单位人数少)或一岗多人(岗位工作量大),科学的连接每个岗位,组织起高效的工作流,减少数据冗余,最大限度地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原则行事。按照“三不录”原则,即不规范不录、不安全不录、未审核不录,严把数据的采集、审核、审批、录入、修改等环节。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准确,系统运转优质、高效。五是通报考核。建立通报制度。例如,坚持 “一月一通报、一月一讲评、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追究”。按时将各单位征管数据质量完成情况等,在公文处理系统和网站上发布数据通报,并在每月的局务例会上,由分管局长对上月数据质量进行通报讲评,分析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日常考核台账,按月考核,并将各单位得分情况张榜公布;同时,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全年数据质量评比排名在后几位的,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倒扣分。制定数据考核指标,数据质量考核中,低于平均指标的,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优。(四)思想要重视,全员要参与加强数据管理,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应用进程,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只有领导重视,才是做好数据管理和深入分析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才能真正得到发展。同时,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把好各自工作环节的数据管理,不制造垃圾数据、错误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追根求源,争取将错误数据、垃圾数据剔除干净,确保数据的正确完整。(五)协作要到位数据处理工作中,信息技术是实现手段,信息技术应用的先进性决定了系统软件的质量水平高低,而业务的规范程度决定了信息化推进的广度和深度。数据处理应用不仅涉及信息化技术的选择和应用,同时还涉及到企业业务流程的规范和统一,并且直接影响企业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所以,每一项企业管理数据处理及其具体应用,都离不开信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紧密合作、协同工作。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需要很好的合作和相互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数据处理应用程度深化和完善。(六)机制要健全在业已建立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办法,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包括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建立与数据处理应用相适应的企业业务配套制度;建立信息技术支持、安全和运维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运维岗责体系等,保障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6,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移出需要罚款吗

一般不用罚款,但是要分清进入异常名录的原因。因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罚款的事项。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晚了,从3月1日起想检也检来了了,只能先办注销再重新办新执照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未做年度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7,电子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折叠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折叠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第三条折叠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第四条折叠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折叠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全省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第七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全省统一管理电子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的政府网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第八条折叠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各市可直接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建立本市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登记注册。第九条折叠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第十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库和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库,必须在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实现异地备份。第十一条折叠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折叠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十三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第十四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第十五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 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 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 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 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三、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 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 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 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第一条折叠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折叠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第三条折叠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第四条折叠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折叠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全省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第七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全省统一管理电子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的政府网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第八条折叠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各市可直接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建立本市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登记注册。第九条折叠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第十条折叠电子政务外网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库和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库,必须在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实现异地备份。第十一条折叠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折叠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十三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第十四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第十五条折叠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 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 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 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负责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 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三、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 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 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 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 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五、机房管理制度 1.进入主机房至少应当有两人在场,并登记“机房出入管理登记簿”,记录出入机房时间、人员和操作内容。 2.IT部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领导许可,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IT部门领导许可,并有有关人员陪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来访人员名单、进出机房时间、来访内容等。非IT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中心对系统进行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操作时,经IT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对操作内容进行记录,由操作人和监督人签字后备查。 3.保持机房整齐清洁,各种机器设备按维护计划定期进行保养,保持清洁光亮。 4.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拖鞋。 5.机房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会客、聊天等。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携带液体和食品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等危险品进入机房。 6.机房工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私自将外来软件带入机房使用。 7.严禁在通电的情况下拆卸,移动计算机等设备和部件。 8.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器材。 9.机房内不准随意丢弃储蓄介质和有关业务保密数据资料,对废弃储蓄介质和业务保密资料要及时销毁(碎纸),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严禁机房内的设备、储蓄介质、资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带出。 10.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和业务操作用PC机等。在计算机机房中要保持恒温、恒湿、电压稳定,做好静电防护和防尘等项工作,保证主机系统的平稳运行。服务器等所在的主机要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主机故障,根据业务应用要求及运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对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性能指标(如风量、温升、湿度、洁净度、温度上升率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通过实际测量各项参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机房空调的正常运行。 12.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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