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河东区 > 天津市职代会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

天津市职代会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7 19:20:0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最低工资规定

00:00 / 01:04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最低工资规定

2,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依据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对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依据

3,天津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

单位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应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延伸阅读 单位应当和可以扣除的部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四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四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

4,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内容什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 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 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建立三类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企业全体职工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组织三类企业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一)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统一负责三类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二)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三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执行。原来参加大病统筹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在册职工的安置。 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终结时,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月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要扣除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类企业要盘活有效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债务。企业的变现资产优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统筹外养老金、公积金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企业吸纳和职工自谋职业。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三类企业的职工。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类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欠费 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本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应当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等规定执行。 三类企业的其余社会保险欠费,属于计划内破产企业或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属于退出市场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书,在企业退出市场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债务处理 积极做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的变现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筹措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财产,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两部门确认,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计划内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有效抵押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清算组将土地移交给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转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资产变现来源,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退出市场企业要积极变现企业全部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市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的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市场企业。 三类企业的土地,依照国家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出让转让。土地变现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转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的,免除其土地出让转让和房产转移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三类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来源 计划内破产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等资金解决。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主要由土地变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解决。对企业变现资产安置分流职工不足的,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对资金仍有缺口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主要项目是:经审核,按照每人最高6000元的标准,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对拖欠职工工资、统筹外养老金等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项目给予补贴。其余缺口资金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 在给予上述两项补贴后,计划外破产企业资金还有缺口的,经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各承担50%,并将资金同时转入指定账户。 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列入全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计划的区县属三类企业,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对区县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 七、资金和资产管理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统一管理三类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三类企业之间调剂余缺,保证三类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费用。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的托管中心,要建立一个账簿,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性质,分别设立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预留费用、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人员预留退养生活费、资产变现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等专用账户,集中统一核算所有托管人员的管理、服务和预留等各项资金和费用。 各市属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指定部门,要设立一个资产专用账簿,将所有企业未能变现并做封账处理的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对市土地整理收购中心收购的企业土地,各市属集团公司可以整体回购。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各区县政府和工作任务重的企业主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实行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委、集团公司对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负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程序。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等文件执行。退出市场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决策,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行预审、审批和审计即三审制,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 市 财 政 局???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5,2019年天津市 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津劳局[2003]4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工资决定办法;   二工资支付项目;   三工资支付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八工资扣除事项;   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四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TAG:天津市职代会天津天津市职代

最近更新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医科怎么样,天津肿瘤医院怎么样

    天津肿瘤医院怎么样专科医院,设备、技术都没问题。{0}2,天津肿瘤医院哪家医院口碑最好要说口碑好的就是在南宁鲁班路46号的武警广西总队医院了,它是广西唯一一家专业治疗肿瘤的国家公立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小学脑筋急转弯,一道小学脑筋急转弯

    一道小学脑筋急转弯3人分别是儿子父亲爷爷三个人2,小脑筋急转弯曹操曹操时间痛快~念头光3,儿童脑筋急转弯有哪些1、拳击冠军很容易被谁击倒?答案:瞌睡虫2、什么事天不知地知,你不知我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寡孤独,鳏寡孤独每个字的意思

    鳏寡孤独每个字的意思年老的男人没有妻子的叫“鳏”(鳏夫),年老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叫“寡”(寡妇),年老而没有子女的叫“独”,幼年死去父亲的叫“孤”(孤儿孤女)。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傅善祥,傅善祥的爱情史

    本文目录一览1,傅善祥的爱情史2,电视剧天平天国傅善翔的扮演者是谁3,中国第一位女状元在哪个朝代4,太平天国时期傅善祥是怎么受东王胁迫成为他的王妃的1,傅善祥的爱情史大体就是傅考上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农村庙门对联大全,求农村庙门口贴的对联

    求农村庙门口贴的对联保民安境,自有年年香火旺风调雨顺,当享日日贡品足风调雨顺香火旺水秀山清福流长2,农村庙门对联保民安境,自有年年香火旺风调雨顺,当享日日贡品足西天分来佛菩萨护佑太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气象招聘公众号,我要求显视天津的气象予报

    我要求显视天津的气象予报可以{0}2,天津近期2019年的招聘会添加天津求职圈这个公众号就能看到的吗百天津近期2019年招聘会添加天津求职圈儿,如果你想加这个公众号的话,直接点击订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天津水滴体育场 耗资多少

    本文目录一览1,天津水滴体育场耗资多少2,天津红桥区2022年纪念馆路建设体育场馆吗3,奥运会天津有什么项目4,天津奥体中心体育场在哪啊就是新建的叫水滴那个5,天津市室内篮球场知道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

  • 天津市第五医院五院,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待遇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待遇当然是妇幼保健院待遇比较好{0}2,天津站到第五中心医院怎样走1、首先在天津站步行约600米,到达天津站公交站。2、其次乘坐621路,经过37站,到达工人新村 ......

    河东区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