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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23:47:5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可以啊

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2,关于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技术市场有哪些奖励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_

关于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技术市场有哪些奖励政策

3,奖酬金的问题

1、提取技术奖酬金相当于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2、发放技术奖酬金的时候,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费用扣除额是800元。
这笔钱可以发放有关技术人员的奖金,奖酬金数额可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可以提可不提,如果提了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在发放时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奖酬金的问题

4,天津市企业申请高新有什么奖励政策

天津市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为两种,一个是市级,一个是国家级,并且不同区政府的扶持力度是不一样的,说白了就是给的钱不一样。下面是各区优惠详细名单:1、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贴可拿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2、开发区市级5万,国家级最高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3、保税区、和平区、河北区、宁河、静海优惠政策同开发区;4、津南区、宝坻区市级就能给到10万;5、其他区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概给到15—25万不等;内容依据:天津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5,天津市企业申请高新有什么奖励政策

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2、针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奖励10万元
天津市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为两种,一个是市级,一个是国家级,并且不同区政府的扶持力度是不一样的,说白了就是给的钱不一样。下面是各区优惠详细名单:1、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补贴可拿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2、开发区市级5万,国家级最高25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3、保税区、和平区、河北区、宁河、静海优惠政策同开发区;4、津南区、宝坻区市级就能给到10万;5、其他区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概给到15—25万不等;内容依据:天津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每年政策都在变化,2020年和2021年高新区奖金45w,其他区30w,有的区还有5w入库奖金,科小雏鹰不同产业园奖金也不一样,很复杂啊,还是直接联系我更清楚。

6,技术合同登记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相信很多朋友还不太清楚技术合同登记可以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哪些优惠政策,下面得禧--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公共服务平台来为大家科普一下:1、增值税优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认定登记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减免可以追溯三年,专票、普票都可以享受,之前未享受的可以凭借免税单办理退税。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由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可作为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4、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未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申请技术合同项目资助。 5、职称评价证明材料: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6、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

7,如何申请科技进步奖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是经过鉴定、已获发明专利授权、行业准入证明、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完成成果登记。对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一律不得推荐。 申请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套(不需另加封面)。另提供鉴定技术资料及实物照片1套。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

8,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具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扩展资料: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税收优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9,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何利用

看到楼上的回答,真心想笑。有这么厉害的人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率100%.真当高新技术企业是大白菜随便就能搞到啊。下面说正题,高企的好处跟楼上说的差不多,你比较关心的是申报成功的后续问题吧。其实后续问题主要是这几点。第一 既然公司申报成功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肯定希望企业不断的技术创新,那么企业每年必须都有新的专利申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可以)第二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每3年一复审,那么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起,3年内,营业额要呈递增趋势。如果做不到,那么下降幅度不能超过15%,这个范围内的审计报表都可以修改规避。第三 就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其实复审跟认证的考核都差不多。也是要求高新技术产品占研发费用的60%以上。这个比较好做,大多数企业都没问题。其实,综上所述,大多数企业问题都出现在第二条。当然,如果你们公司跟科技局关系比较好,这点也就不是问题。我的回答完毕,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新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按照25%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是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   3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4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5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企业需要具备的能力: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是软件著作权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需要相关资料,可以到沈阳美程科技公司网站查看或者咨询专家,希望对您有帮助。
1、按照利润总额的10%减免企业所得税;2、贷款贴息专项扶持;3、国家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省专线资金扶持;4、申请政府奖励;5、对外宣传;6、上市融资;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及技术创新。8、吸引创投及风投,做强做大。等等吧。我申报高企五年了,暂时想到这么多。

10,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贸易,完善技术市场管理,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促进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交流技术市场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六)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会同或者协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八)负责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市场进行管理。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 公民、法人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技术商品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第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经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工商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或者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当到技术市场、工商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非专利技术,以及实现这些技术的物质载体。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  (二)生产或者经销科研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符合开展中介业务条件的,可以进行技术中介服务;  (五)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创办或者领办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开发实体;  (六)其他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在进行交易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活动和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条件下,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科技人员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由市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于真实、合法的,应当发给登记证明并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认定登记工作。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确定的技术项目,应当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由当事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经技术市场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可以享受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11,天津 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天津每个区的资助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有时候下发到申请个人或公司的资助有时候也会产后滞后性,我暂且给你提供一下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资助政策。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9]1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列入高新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辖区内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代理100件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专利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优秀奖,用于表彰在专利申报、管理及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经费从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1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天津高新区,包括原来的华苑产业园区(外环以内部分和外环以外部分)、滨海科技园(在东丽湖南,开发区西区北,空港保税区东面)。未来还会在宁河扩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类似楼上所说,分为开发区东区和西区,都在塘沽的行政辖区内。需要解释的是,这两个区都是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定义不同。像市内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区,开发保税高新等都是功能区,在行政区里划一块地方自己管。开发和高新都是滨海新区9大功能区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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