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在某些方面与不可抗力是一致的,比如构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阻止的,双方都没有过错,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根据法律规定,/-0/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变更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事件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可预见;最后一种情况变更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如果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允许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但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如在合理时间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情势 变更在某些方面与不可抗力是一致的,比如构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阻止的,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法律规定,/ -0/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变更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事件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可预见;最后一种情况变更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如在合理时间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2变更or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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