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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厂房改造中小学的文件,天津现在有改造计划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01:36:5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现在有改造计划么

银河广场

天津现在有改造计划么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想在天津建设一个工业厂房需要那些手续

1.规划委,报建。。。2.设计院出蓝图。。。..3.
任务占坑

想在天津建设一个工业厂房需要那些手续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以加快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或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专项优惠待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陋房屋改造,是指对市内六区成片的危陋房屋、市政和公用设施短缺的旧城区,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建设。第四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成片的危陋房屋区;  (2)三至五类房屋占70%以上。第五条 外商来津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办理公司注册和规划用地、拆迁、计划等各项事宜,可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受理,也可直接到各主管部门办理。凡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第六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政策上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见附件),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第七条 进行危陋房屋改造,可采取各种可行方式进行筹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危陋房屋改造贷款可按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63号〕执行,其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期、计息办法和国内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津人发(1993)10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用已投资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权。  受益住户承担房屋改善费,收费标准为合理增加居住面积建筑造价的50%。第八条 在本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方便条件:  (一)项目计划优先审批;  (二)使用土地优先安排和审批;  (三)改造项目自主招标;  (四)材料物资优先保证;  (五)交通运输优先安排;  (六)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统一办理。第九条 对改造难度大、成本高的地块,在编制规划时可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规划设计充分适应危陋房屋改造的特点。第十条 危陋房屋改造所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组织开发单位及配套专业部门共同编制配套方案,确定配套费用,并组织实施。其配套方案要向市建委备案。凡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项目配套方案,要报市建委审定。第十一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房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第十二条 对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的经纪人或推荐人,由接受投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佣金或奖金。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内六区之外的其他区县的城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谁有 天津市2001第38号政府令津民字2000年44号津政热

http://law.lawtime.cn/d573996579090.html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6,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需要,确定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发展改革、工商、规划、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享有的自主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制度。第七条 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平等的进入权,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辅导和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创业教育,设置创新创业辅导课程,设置模拟创业平台。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组织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创办符合本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中小企业,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事宜。第十二条 对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劳动保障、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第十三条 小型微型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从事鼓励类行业需要贷款担保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  鼓励各类资本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建设、改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应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和商务楼宇、商品交易市场等产业集中区,并为其聚集发展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7,天津工业大学周边改造有河东实验小学吗

属于河东区实验小学 报名地点:韶山道36号(南院校区)学区范围:嘉华里、嘉华小区、嘉华新苑、建宁里、北海里、唐口二号路、晓德里、广东山庄、顺泰公寓、韶山道平房:1-17排、14—20排、41-61号、韶山道楼房:1-3号楼、17-27号楼、31-35号楼、37-39号楼、63-79号楼、锅炉厂宿舍、润晖公寓、月泉小区、卫国道58号、62号、74号、82号、96号、98号、金色家园、红星路144/150号楼、152/156号楼、158/160号楼、178/1-5号楼、工业大学院内、长征楼1-20号楼、长征路1-8排。
属于

8,天津河北区老旧楼改造新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新改造结果让群众满意,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二)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不搞千篇一律大拆大建,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三)坚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强弱项、补短板,不断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包容度和承载力。(四)坚持守住安全底线,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聚焦群众改善居住安全条件的迫切需求,将涉及房屋安全的项目优先纳入工作计划,真正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五)坚持需求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以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需求为重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让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明显改善。二、重点任务(一)老旧房屋改造提升。针对辖区建成区范围内非成套住房以及危险房屋,在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成套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老旧房屋改造按照保护、改建、重建三种方式进行改造升级。“十四五”期间,力争基本完成保护类老旧房屋改造提升,全面启动改建类、重建类老旧房屋改造提升。(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针对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和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实施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以“以点带面、连线成片、一地一策、精准施策”原则,强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逐步完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内容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三)城市更新。针对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综合整治、拆除重建或两者兼顾的规划建设活动,主要包括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包含相应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十四五”期间,因地制宜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三、实施机制(一)规划引领,政府主导。编制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区政府是各类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主体会同区住房建设和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规划及相关标准要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编制确定实施的更新改造规划,并按照相关更新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有序组织实施。(二)市场运作,企业实施。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更新改造项目。成立河北区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更新单元融资、征收、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开发工作,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更新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一事一批”原则,将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三)金融支持,统筹平衡。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更新改造工作的金融支持力度。用足金融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各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平衡,可按照单个更新改造项目平衡、多个更新改造项目组合平衡、全部更新改造项目总体平衡方式,统筹实现资金平衡。(四)居民参与,共建共享。各类更新改造工作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更新改造工作。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区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各类更新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把全面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按照市、区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由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效推动。(二)完善支持政策。由区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加大对城市更新的资金支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积极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在各条口的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安排项目结合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在满足规划政策的前提下,放宽规划指标,优化建设管理,完善保护措施。支持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更新,支持存量闲置用房利用,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构建更新改造项目快速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终端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城市更新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使辖区群众逐步认识,深入了解,积极参与,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城市更新市场化路径,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工作及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实现多重效益。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各行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城市更新工作开展的需要。(四)落实长效管理。巩固城市更新行动的成果,组织实施长效管理,在物理更新与硬件更新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服务更新方案、社区党建与社区服务融合方案、专业社会化力量介入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赋能方案等,巩固项目改造和更新成果。

9,在天津要建一个工业厂房请问它的土建成本是多少每平米还有

实话实说,您提的问题有些笼统,很难一下较准确回答。 首先,您准备新建或改建的厂房各是什么结构形式的,厂房高度是多少,厂房准备生产什么,厂房内有无电动葫芦或吊车一类设备等等。 由于沉积年代较近,天津的地基承载力普遍较低,土质也不很理想,这就使建筑物基础工程成本较一般地区高些。如新建的话,建议您采用钢结构,其自重轻,抗震性能好,工期短,造价也比较低。按一般厂房考虑,包括水电等综合造价在800~1200元/㎡左右。砖混的大约比钢结构的高200~300元/㎡。 您还问到改造旧厂房的问题,如果有此可能的话,还是以改造为好。还是上述问题,您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很难说得准确些。仍按按一般的考虑吧,简单些的200~300元/㎡左右,复杂些的300~500元/㎡基本够了。 至于生产设备费用就不好说了。

10,天津市拆迁厂房怎么赔偿

天津市 拆迁 厂房怎么赔偿? 天津市拆迁厂房 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 拆迁纠纷 ;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第十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 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证 ;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 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和 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拆迁计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 (四)安置标准和去向;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均须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二、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齐全证件和资料后,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内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对应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不发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发放、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如确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必须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范围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始日起计算,最长为六个月。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如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拆迁项目,应由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承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违约责任 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 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拆迁期限、复议和 诉讼时效 等内容。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作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诉讼 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或者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费的0.5%收取。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用于全市房屋拆迁管理业务费用。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送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原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归档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条 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因规划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三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 商品房 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其中按原建>面积偿还直管公产非 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按安置面积对原房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不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对原房作价补偿,补偿金应交给房屋产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补偿金应发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自然增加的面积,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新房成本价格交付价款;自然缩减的面积,由拆迁人按照原房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 租赁合同 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和价格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 抵押权 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 抵押 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 债务 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本细则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 房屋租赁 关系的公民、自有自用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 营业执照 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煤、副食、饮食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非住宅房屋,按规划要求原地安置的,必须原地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建>面积安置。因规划要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偏远地段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积确定 安置房 型,按原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改善费。对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5%交纳住房改善费。 (二)按规划要求易地安置的,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由拆迁人按减少面积的建安工程造价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被安置住户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安置其职工新房建>面积建安工程造价30%的集资改造费。 第四十二条 被安置住户实际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应记载所交费用金额,在购买该住房时,按规定冲抵 购房 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人不得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单位收取住房改善费和集资改造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房屋建>费用。 第四十四条 按下列方法计算本细则中所称的原房屋使用面积: (一) 房屋租赁合同 或契证载明使用面积的,以载明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租赁合同或契证未载明使用面积的,使用面积等于原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安置住房为>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3;安置住房为三厅室或四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2。 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小于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使用人可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建多层楼住宅为18个月;建多层楼至16层楼住宅为24个月;建17层楼至24层楼住宅为30个月;建25层楼以上住宅以及建设非住宅房屋的,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的使用人,应当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付给,到安置回迁日终止。 第四十七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置过渡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本市现行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出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部分,由拆迁人负担。 第四十八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职工所在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九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每户不得低于200元。住宅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的奖励费。 第五十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一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规定的过渡期限,按下列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一)职工 工资 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按搬运和拆装机器设备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五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房使用人自行安置的,可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包括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局和综合部门,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被拆迁单位的调整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章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 第五十五条 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除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拆迁。 第五十七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易地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只对被拆除建筑物本身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下列规定核销房屋产权:直管公产房屋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销;其他公产房屋由被拆迁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形式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拆除市公用基础设施,仅对其现状部分给予补偿。重建增容部分一律由设施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五十九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须>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市>建设拆迁房屋执行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 第六十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收回或注销证书。对经营性活动并有 违法所得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对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安工程造价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八条 拆除房屋涉及补偿安置的,应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使用房屋准拆证。拆除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继续使用房屋准拆证。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天津市工业新建厂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都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少费

需要到房管局办证大厅咨询,相关材料如下: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申请时在办证窗口领取空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2、建设项目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红线图(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9、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原件);1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及附图(原件);1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校验原件)13、其他必需材料
凭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

12,2009年天津市第三批重大建设项目有哪些

1.渤海化工园一期工程。 总投资134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天碱搬迁改造项目,年底前土建工程全面开工,2008年底全面建成投产。二是与百万吨乙烯对接项目,主要是建设50万吨苯乙烯、40万吨ABS等项目。 目前已开始前期准备,2008年初全面开工,2009年6月苯乙烯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滨海委、渤化集团和塘沽区政府。 2.100万吨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该项目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总投资339亿元,主要是新建年产100万吨乙烯装置、扩建改造炼油装置,形成年产1500万吨炼油加工能力。年底完成土建基础施工,2009年9月底全部建成投产。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滨海委、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大港区政府。 3.化工新材料基地项目。 总投资213亿元,主要由七个板块和一个公用工程组成,共建设29套装置。项目分两期建设。 目前已开始真空预压I程,年底土建开工,2008年底到2011年陆续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多样化,部分产品填补国内空白。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滨海委、中化工蓝星天津分公司、塘沽区政府。 4.钢管扩能改造项目。 总投资93亿元,主要是新增150万吨无缝管和200万吨焊管,形成500万吨无缝钢管、200万吨焊管生产能力。无缝钢管产量将达到世界第一。该项目今年下半年开工,2009年底前陆续投产。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滨海委、钢管公司、东丽区政府。 5.冷轧不锈钢板、铜及铜加工项目。 总投资60亿元,主要是新增不锈钢薄板冷轧生产线4条、铜板带加工生产线及深加工生产线,形成60万吨冷轧不锈钢薄板和52万吨铜深加工产品。今年10月开工,2010年建成。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滨海委、钢管公司、保税区管委会。 6.热轧板卷和铁前系统改造项目·。 总投资67.5亿元,热轧板卷项目已基本建成,8月投产,生产能力为380万吨;铁前系统改造已经开工,2008年12月建成。该项目建成后,总体技术装备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减排、环境污染治理等将达到国际标准。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天铁集团。 7.冷轧薄板工程项目。 总投资38亿元,形成150万吨生产能力,2008年5月建成。将填补我市没有高档金属板材产品的空白。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滨海委、天铁集团、保税区管委会。 8.夏利扩能及天拖搬迁改造项目。 总投资45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夏利扩能改造项目,增加9款新车型,形成40万辆生产能力;新增发动机30万台,形成45万台生产能力。 目前已开工,2009年12月建成。这项工程完成后,将为我市建成100万辆轿车生产基地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天拖搬迁改造项目,新增60一120马力拖拉机1.5万台、联合收割机1.4万台生产能力。今年10月开工,2009年建成。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滨海委、天汽集团、一汽夏利、开发区管委会、西青区政府。 9.造修船基地项目。 总投资100亿元,新建30万吨、15万吨级修船坞各一座,50万吨级造船坞一座,5000吨级海洋工程强力平台一座及配套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70亿元,2009年建成,2010年形成200万吨造修船能力;二期投资30亿元,最终形成造修船300万吨的能力。项目建成后,我市在造修船规模和能力上将进入国内前六名。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滨海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塘沽区政府。 10.空客A320飞机总装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总投资70亿元,主要建设总装厂房、喷漆厂房、动力站、飞机库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目前项目已经开工,2008年12月建成,2009年6月第一架飞机起飞,2011年形成年产44架的能力。将成为全球第四条、亚洲第一条商务干线飞机生产线。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滨海委、空中客车天津总装公司、保税区管委会。 11.大型成套设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41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中国一重与天津机电共建滨海新区制造基地项目。今年12月开工,2009年12月建成。二是赛瑞大电机(三期)和大型锻件加工项目,目前已开工,全部项目2010年12月建成。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滨海委、机电集团、钢管公司、东丽区政府。 12.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制造项目。 总投资23.5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超高压500NV交联电缆生产项目。二是电力成套设备项目,分两期建设。从本月开工,2010年8月建成,将形成产业聚集效应,部分产品将填补国内空白。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电力公司、北辰区政府、塑力集团。 13.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总投资40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中芯国际8英寸芯片制造项目,二是中环半导体6英寸芯片制造项目,年底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提升我市集成电路设计及制造的整体技术水平。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中芯国际、中环集团、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西青区政府。 14.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项目。 总投资20亿元,形成封装3.12亿粒、测试117万片的能力。目前已开工,年底建成投产,将有力提升我市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的技术水平。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滨海委、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开发区管委会。 15.三星电子扩能改造项目。 总投资33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三星通信手机扩能项目。一期已经投产,形成4170万部生产能力;二期年底建成,将新增手机产能3630万部,形成7800万部的生产能力。二是三星电机片式元器件扩能项目,目前已开工,2008年9月建成。项目完成后,将继续巩固我市手机生产能力国内第一的领先地位。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滨海委、中环集团、开发区管委会。 16.生物制药与现代医药项目。 总投资26亿元,主要实施三项工程。一是金耀生物工程工业园项目,年底一期建成投产。二是大输液扩能项目,目前已开工,2008年7月建成。三是GCLE扩能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新增200吨,二期新增200吨,三期新增400吨,目前一期已建成,2008年底二期建成投产。这个项 目完成后,我市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皮质激素类药物生产基地。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滨海委、金耀集团、医药集团、开发区管委会、西青区政府、大港区政府。 17.烟草扩能项目。 总投资10亿元,新增卷烟40万大箱。今年9月开工,2008年12月建成。这个项目完成后,天津将成为北方重要的烤烟型卷烟生产基地。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东丽区政府、天津卷烟厂。 18.锂离子电池项目。 总投资40亿元,主要实施两项工程。一是力神公司锂离子电池扩能项目,一期工程今年10月开工,2008年底建成。二是比克公司新建锂离子电池项目,一期工程今年10月开工,2008年10月建成。这个项目完成后,力神公司市场份额将进入世界前五名。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北辰区政府、力神公司、比克公司。 19.太阳能电池项目。总投资44亿元,主要实施三项工程。一是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目前已开工,一期工程2008年8月建成。二是柔性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今年8月开工,一期工程2008年9月建成。三是十八所搬迁改造项目,年底开工,一期工程明年底建成。这个项目完成后,我市将继续保持国内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领域龙头地位。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津能公司、十八所、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20.北疆电厂循环经济项目。 总投资123亿元,建设2台i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和日产20万吨海水淡化装置1套。 目前已开工,2010年6月全部建成。届时,该项目将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起到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滨海委、汉沽区政府、国投津能发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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