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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怎样在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投诉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7 13:36:06 编辑:天津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市长热线电话

天津市市长热线12345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40 接待地点:和平区安徽路8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 2:00-5:30(周五上午半天) 联系电话:2332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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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样在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投诉

根据相关政策查询显示;在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投诉的话:1、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查一下他们公司是否注册。记下他们公司的法人,地址,税号,机制,注册地等信息,后面有用。特别是记住法人,没事通过法人名字去查一下,看看他开几家黑店,以便一并剿灭。2、拨打这个电话:12345(北京市便民电话,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进行求助,这个电话有事没事都可以求助,要多打。任何跟法律有关的事都可以打,记住打了一定要他们给处理结果和反馈。3、登录工商局网站进行实名投诉与举报,同时12315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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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廖国勋: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马顺清: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曹小红: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天津市红十字会会长 [10]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李树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康义: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金湘军: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董家禄: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王卫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孟庆松:市委委员,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副秘书长:徐军、王璟、刘德生、杨茂荣、张嘉华、王通海、朱峰、张剑、杨明远、李彩良、许颖悟、朱玉兵扩展资料天津市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牌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挂天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牌子。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政务公开-市政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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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政府电话是多少

联系电话:(022)83606589《天津政务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并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运行。《天津政务网》于1999年12月16日正式开通,并于2003年、2007年、2016年分别进行改版。《天津政务网》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向市民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的总平台,是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天津政务网》的服务宗旨是:公开政务,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开辟参政议政新途径;服务群众,提供为民服务信息、进行便民在线服务;宣传天津,反映天津的建设发展进程、介绍天津的风土人情概况。扩展资料截止到2020年3月,天津有16个市辖区(其中1个副省级区),共有乡镇级区划数为240个。市辖区分为中心城区、环城区和远郊区。《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提出“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城市规划理念。其中,“双城”是指天津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双港”是指天津港和天津南港;“南北”指市域中北部及南部;“北端”是指蓟州区北部山地丘陵地带。中心城区是天津的发祥地,也是文化教育政治经济商业中心。规划提出中心城区实施“一主两副、沿河拓展、功能提升”的城市理念,确定在中心城区建立市级中心商务区。中心城区“一主两副”为小白楼地区城市主中心,西站地区、天钢柳林地区城市副中心。小白楼地区城市主中心由小白楼、南楼商务区、和平路、滨江道、南京路、天津金融城等组成。天津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位于中心城区西北部,规划范围东至南口路,西至红旗北路,南至南运河,北至普济河道。天钢柳林地区城市副中心位于中心城区东南部,是海河上游开发改造的重要节点。按照服务业功能,中心城区按照“金融和平”、“商务河西”、“科技南开”、“金贸河东”、“创意河北”、“商贸红桥”的功能定位。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关于我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人民政府

5,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的监督。  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政府法制监督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定职责的履行;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六条 政府法制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行政执法督查;  (三)行政执法协调;  (四)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五)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  (六)受理检举、投诉;  (七)开展问卷调查;  (八)组织评议考核;  (九)行政处罚统计;  (十)备案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含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含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罚款达到可以要求依法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行政处罚的,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处罚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应当分别听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与政府法制工作有关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汇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全市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处罚情况。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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