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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补贴,我看到中央有政策对农村每户给予冬季取暖补助有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9 20:19:39 编辑:天津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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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看到中央有政策对农村每户给予冬季取暖补助有吗

x是的我们这里每户二吨煤
有这回事 但不是600元 确定不是600比这少多了

我看到中央有政策对农村每户给予冬季取暖补助有吗

2,现在农村户口都有冬季取暖补贴吗

你是说,问一下现在农村户口。是不是都有冬季取暖外贴呢。这种情况肯定不会有的。因为这个钱属于单位补贴员工b一种福利。农民是没有的。。

现在农村户口都有冬季取暖补贴吗

3,一次性采暖补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有区别么

一次拨了钱,以后不管了冬季取暖补贴是针对低保户一次性采暖补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各地的叫法不同。有的地区是一个意思,有些地区也包含两个意思。一次性采暖补助费有时是类似于工龄买断那样,军烈属等的补贴,年年都有的

一次性采暖补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有区别么

4,天津市2016年冬季采暖费一次性补贴标准是多少

今年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中涉及的两项费用合计发放520元,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采暖补贴同在职人员一致,费用将随11月养老保险金同步发放。 市民开始集中缴纳今冬采暖费,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工作也提上日程。

5,国家冬季取暖补助是指局部还是全国

局部
国家对冬季采暖补助的省份主要有: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东 吉林 甘肃 新疆 冬季采暖补助的形式主要分为 :采购补贴和电价补贴两大类,采购补贴是指农户在采购环保型锅炉后,凭购炉凭证领取相应补贴500-2500元不等;电价补贴是指农户在选用电采暖设备后到当地电业局申请峰谷电价,谷段电费0.36-0.2元/度!

6,农村户口真的有冬季取暖补助吗

山西省低收入农业户口每户300元
这个弱智的谣言传播的真广泛,有与没有自己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你们村委会咨询就明白了,有也得通过他们发放。
(1)市内四区: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暖气房的,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全部予以补贴,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居住无暖气房的,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2)其他区市县: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在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费减免上也有各自不同的救助政策,具体请向当地民政或供暖部门咨询。

7,北京市企业职工关于冬季取暖费的补助办法

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来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6、在取暖期内新录用的人员,如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按其报到之日至取暖结束之日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7、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代课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比照固定职工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在取暖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按期满之日起至取暖结束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8、职工在职学习,参加各类农村工作队,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工作,其家属仍居住在本市无暖气设备住房的,照发取暖补贴。 9、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带工资的,不论其原来是否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均不发给。 10、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1、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享受取暖补贴待遇。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2、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或休养期间(包括长期到外地休养)的职工,原属于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仍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市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单身职工,长期回家养病,如果其居住条件符合当地发给取暖补贴的规定,可按本市标准发给。 住院治疗的职工,住院期间发给的取暖费,由单位凭收据报销。 13、市无暖气设备住宅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按本人居住地区(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地区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或部门发给。 四、关于财政列支的两个问题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养在六个月以上的,其取暖补贴,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机关、事业单位由预算开支。 2、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退休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同"退休金"一样一并列入"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取暖补贴制度。 六、本规定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各单位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目前,集中供暖补贴现行标准为2003年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本市长城以里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我现在住在太原,退休前是属于北京铁路局。工作所在地在山西太原。太原户口。从北京退休。现在每年的冬季取暖费11月工资里加90元。可现在太原当地的退休职工每人每年冬季取暖费是1400元。我想了解这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
文号:青价格〔2004〕256号  日期:2004-10-29  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1996年确定的。几年来,由于原材物料价格提高和人工费用等增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使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度提高,严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发展和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参照外地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居民类”用热户和“公寓类”用热户合并为“居民类”用热户,将“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用热户与“工商企业类”用热户合并为“其他类”用热户。  采暖期由现行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我市市内四区居民类用热户冬季采暖用热价格由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含室内设施维修费0.75元);其他类用热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详见附件一)。  市内四区各集中供热企业对外供应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统一调整为,按流量计费的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9元。  青岛发电厂对外供给青岛金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源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蒸汽67元调整为78.50元。同时确定转供单位集中供热结算价格,按流量计费的为每吨蒸汽11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5元。  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详见附件二)。  调整后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原设计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  (二)厨房按其使用面积全价计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的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仍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费。  (三)对托幼园所和养老院等福利性机构的供热,按调整后的“居民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三、职工住宅采暖费补助问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采暖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文)规定执行;市内四区和企业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00元。  五、搞好宣传,加强监管。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并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进行查处。  六、现行有关集中供热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区、市可参照调整后的上述集中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执行。  附件:1、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附件一:  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计费方式及用热户类别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后价格 调价幅度  按面积计费 居民类用热户(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4 20%  其他类用热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4 13.4%  按  表  计  费 按流量计费(元/吨蒸汽) 转供类单位 113 -  其他类用热户 123 8.3%  按热量计费(元/吉焦) 转供类单位 45 -  其他类用热户 49 8.7%  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计量方式,分别按表计费中规定的其他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注:居民类供热价格中含0.75元的室内设施维修费。  附件二  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单位:元/平方米 时间段 2004.11.16—2004.12.31 2005.1.1—2005.4.5  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分类 天数 供热价格 折算计费标准 天数 供热价格 折算计费标准  居民类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 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 46 20.00 7.02 95 24.00 16.17  公寓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19.84 6.97  其他类用热户(按建筑面积计费) 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0.70 7.27 95 24.00 16.17  工商企业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1.62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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