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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震减灾活动,如何参加天津抗震救灾志愿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1 23:19:1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如何参加天津抗震救灾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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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天津抗震救灾志愿者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八条第(一)项中“公路以及铁路干线”修改为“公路以及铁路”;第(五)项中“高层建筑”修改为“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第(七)项中“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中心”修改为“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本市或者外地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确定委托单位可以采用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强有感地震应急预案、有感地震应急预案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编成及行动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其中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2004

3,天津在支援四川德阳地区抗震救灾活动中一辆满载物资的总重为G

(1)汽车在AB段牵引力大于汽车在bc段牵引力 (2)f=(p2*t2-p1*t1)/v*(t2-t1)

天津在支援四川德阳地区抗震救灾活动中一辆满载物资的总重为G

4,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水务、科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全市集中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海域和陆地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市实际,制定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第九条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区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第十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超限高层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有关单位在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过程中,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5,天津哪里可以加入抗震救灾志愿者

应该去天津红十字会报名参加抗震救灾志愿者 红十字会地址:和平区陕西路 公交线路:1、693、962、846、619、610路等多伦道下车

6,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前,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第三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公安、规划资源、水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五条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七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建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地震监测台站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九条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度中心、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试运行一年以上,试运行结束并经国家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地震预警系统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处置第十五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第十六条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七条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5度及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预警等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等内容。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抗震救灾天津地区的捐款方式地点

红十字会 天津市和平区陕西路,眼科医院附近 乘坐公交619、693、908、846、962、8、1路等在多伦道下车
记住帐号 在各个银行都可以捐款赈灾

8,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保证必要的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建设、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的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五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设置与撤销,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区、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区、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设置与撤销,由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站,业务上接受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其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的工作。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建筑场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对其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以及铁路干线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  (二)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信和邮政枢纽;  (三)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地下铁路,机场中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单机容量大于三十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八十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五百千伏和二百二十千伏的变电站;  (五)八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六)五百张床位以上医院,六千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一千二百个座位以上的大型影剧院,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七)市级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中心;  (八)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产品的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筑;  (九)水库大坝、堤防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占地范围较大、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本市或者外地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确定委托单位可以采用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地区,必须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安全评价费。

9,关于防灾减灾日

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构图元素。其中,雨后天晴的彩虹韵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是人们防雨的最常用工具,其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大家携手,共同防灾减灾。整个标识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思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意

10,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11,新形势下区防震减灾工作怎么开展

新形势下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要注意以下几条:第一,以社区为本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将动员群众普遍参与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第一手段和具体指标,只有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社区减灾工作中来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第二,引入社工驻点服务,积极发展社区自组织,开展社区防震减灾公共活动,比如成立社区自救响应队、老年减灾宣传队、青少年防震宣传队等社区自组织,由专业社工驻点服务这些社区自组织加强自身学习、团队建设,并深入千家万户做家庭预案、家庭风险排查,动员并组织社区应急演练;第三,充分利用自媒体方式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比如防震减灾相关APP、微信订阅号、微信群、朋友圈等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动员、宣传防震减灾工作。总之,自下而上的开展社区为本的防震减灾工作是新形势下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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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震减灾的10条小知识是什么

1、地震一旦发生,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及时判别震动状况,就地避险,千万不能在慌乱中跳楼。其次,及时正确地采取避震措施:住在平房里的人及时跑出室外或迅速躲在桌下、床下、紧挨墙根下;随手抓住纺织品、毛巾等捂住鼻子;可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亦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小的厨房、厕所去暂避一时。因为这些地方结合力强,尤其是管道经过处理,具有较好的支撑力,抗震系数较大。2、震后自救:地震时如被埋压在废墟下,周围又是一片漆黑,只有极小的空间,你一定不要惊慌,要沉着,树立生存的信心,相信会有人来救你,要千方百计保护自己。震后被埋压时求生的对策是保存体力,寻找脱险捷径。人在地震中被埋在瓦砾堆中最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保证有空气和水。地震后,往往还有多次余震发生,处境可能继续恶化,为了免遭新的伤害,要尽量改善自己所处环境。首先要保护呼吸畅通,挪开头部、胸部的杂物,闻到煤气、毒气时,用湿衣服等物捂住口、鼻;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和其它容易引起掉落的物体;用砖块、术棍等支撑残垣断壁,以防余震和火灾等并发灾害。3、震后互救:震后,外界救灾队伍不可能立即赶到救灾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更多被埋压在废墟下的人员,获得宝贵的生命,灾区群众积极投入互救,是减轻人员伤亡最及时、最有效的办法,也体现了救人于危难之中的崇高美德。4、震后救人,力求时间要快、目标准确、方法恰当,互救队伍不断壮大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先救近处的,不论是家人、邻居,还是陌生人,都要及时抢救。不要舍近求远;先救容易救的人,这样,可迅速壮大互救队伍;先救青壮年和医务人员,可使他们在救灾中充分发挥作用;先救生,后救"人"。唐山地震中一农村妇女,每救一个人,只把其头部露出,避免窒息,接着再去救另一个人,在很短时间内使几十人获救。5、救人的方法应根据震后环境和条件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施救方法,通过了解、搜寻,确定废墟中有人员埋压后,判断其埋压位置,向废墟中喊话或敲击等方法传递营救信号。身体应尽量蜷曲,降低身体重心。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保护头颈、眼睛,掩住口鼻。避开人流,不要乱挤乱拥,不要随便点明火,因为空气中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震后救人时对处于黑暗窒息、饥渴状态下埋压过久的人,正确的护理方法是:蒙上眼睛救出来,慢慢呼吸、进食。7、学校避震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不要回到教室去。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千万不要跳楼!不要站在窗外!8、家庭避震当地震发生时你在家里(楼房),应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室内房屋倒塌后形成的三角空间,往往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可称其为避震空间。室内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是:坚固家具附近;内墙墙根、墙角;厨房、厕所、储藏室等开间小的地方。9、公共场所避震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不要拥向出口,要避免拥挤,要避开人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书包等保护头部;在行驶的电(汽)车内: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地震过去后再下车。10、户外避震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蹲下或趴下,以免摔倒;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不要随便返回室内。要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危险物及危险场所等。如楼房、高烟囱、电线杆、路灯、危旧房屋、砖瓦、木料等物的堆放处等。地震是地球内部部分物质运动的结果。地震依据成因可分为火山地震、构造地震、陷落地震、人工地震等种类,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地震是构造地震。(6级)震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震中区从感到地动到房屋倒塌之间的时间一般为10~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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