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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上调土地基准价,天津市和平区土地基准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09:21:4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和平区土地基准价

挂牌出让价15万/平方米

天津市和平区土地基准价

2,基准地价怎么调整成市场价

不可调整。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的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某一时点上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所以不可调整。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包含城镇土地基准价格和农地基准价格。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怎么调整成市场价

3,2011年天津的地价

天津市颁布有“天津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划分”,不同级别的土地的价格也不等,从南京路的1级至郊区的10级地段,基准地价从13450元/㎡到1000元/㎡不等。合每亩地900万元~80万元。

2011年天津的地价

4,基准地价多久调整一次

法律分析:各地市县国土部门要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完成拆迁、平整等一级开发后政府确定的土地区域平均价格。各地土储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会以此为基础,再依据地块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确定地块底价,而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价格也会参考基准地价,结合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天津塘沽开发区保税区现在2009年8月的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

3.6万至6.6万。http://www.022net.com/2007/6-11/416575212768096-2.html
是两个区税务局。不在一起办公。 保税区是进口后加工后再出口。税收优惠。

6,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拜托各位大神百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7,在天津一般地皮多少钱每平方

1500---2500元的地价,房价在4800--5600元还可以的
2500
2000
3000
几百吧
1000左右吧

8,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今起更新新增自持型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自3月1日起更新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所谓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不同的土地级别,按照住宅、商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土地价格,是政府法定公示价格。通俗来说,城镇基准地价是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十四五”规划关于“制造业立市”各项部署落地落实,服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的具体举措。据悉,天津市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为中心城区环外高速围合区域内全部区域、滨海新区内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市辖区政府所在城镇的建成区、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及示范园区等,总面积约4123平方公里。城镇基准地价以2021年1月1日为基准日,在住宅、商服、工业用地三大类基础上,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两大类,细分为21种土地用途,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地价和楼面地价。本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细化了土地分类,并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用途,更新制订基准地价。在住宅用地中,增加了自持型住宅(租赁住宅)用地,有利于突出住房民生属性,落实国家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的要求,完善天津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其中,住宅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41250-1445元/平方米(地价)、16500-963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自持型住宅(租赁住宅)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12375-434元/平方米(地价)、4950-289元/建筑平米(楼面地价)。天津上一次更新城镇基准地价还是2017年。按照2017年版的天津市级别基准地价表,住宅用地的地价从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39500—1320元/平方米(地价);15800—963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也就是说,此次更新城镇基准地价较2017年版是有所上升的。此外,《通知》还显示,在商业用地中,增加了自持型商业、自持型办公、研发设计、企业总部、会展中心、旅游等用地,有利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其中,商业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37230-1231元/平方米(地价)、12410-684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自持型商业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22338-738元/平方米(地价)、7446-410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娱乐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29784-985元/平方米(地价)、9928-547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旅游服务用地划分为12级,1级到12级基准地价为14892-493元/平方米(地价)、4964-274元/建筑平方米(楼面地价)。

9,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天津市颁布有“天津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划分”,不同级别的土地的价格也不等,从南京路的1级至郊区的10级地段,基准地价从13450元/㎡到1000元/㎡不等。合每亩地900万元~80万元。
武清、宝坻、宁河、静海和蓟县在2.5万元/亩—4万元/亩之间,其中蓟县最高,达到4万元/亩,其次是静海,达到3万元/亩。

10,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2.《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售的违法财物,经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不易保存、尚有使用价值的扣押物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变卖,保存价款。  擅自动用或者转移被查封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全部物品,并可处以动用、转移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可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5.《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销售的农药先行登记保存。”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7.删除《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8.删除《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9.删除《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1.《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未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海域使用金。”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越超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矿产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5.《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6.《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为:“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7.《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种质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检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予以销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供电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应当经供电企业同意。”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违法用电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15.《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仍不采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16.《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限期将坟头、碑志清除或者起葬。”

11,天津市土地征收基本农田多少钱一亩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其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折算成金额来说的话,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12,天津市调整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天津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米年税额为:1、一等25元;2、二等20元;3、三等15元;4、四等10元;5、五等5元;6、六等1.5元;7、七等1元。
1,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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