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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女职工保护,违反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何赔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8 11:40: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违反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何赔偿

违反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该接受行政处罚如果违反行为导致了受害职工的人身损害,那么应该支付医疗费用,在治疗期间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如果导致残疾的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按有关司法解释赔偿
你说呢...

违反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何赔偿

2,天津市女职工计划生育如何休假

如果你是大本那恭喜你,上5天歇2天每周。如果你是操作工那就基本不歇。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女职工计划生育如何休假

3,请问天津没有结婚可以享受产假吗

有权享受产假,但是在未婚先孕的前提下,虽然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需要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
或许可以。

请问天津没有结婚可以享受产假吗

4,谁知道天津女职工流产产假有什么规定

核心提示:天津市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与怀孕的时间相关,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休正常的产假。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流产产假的规定。 天津关于女职工的流产假的规定: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5,天津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但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所以按照医嘱,每月需要产检的,单位是应该给假的,但基本是每月一天!但是有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天津市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行剖腹产手术、产前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远劳动定额,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宁波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天津可以提前休产假吗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其实国家并没有说不允许提前休产假,这也不人道。毕竟人有个体差异,有些人可能会需要早点休息。所以,你可以找医生开个需要休假的证明,相信你们单位不应该为难你的!!
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法定产假如上所述,孕妈妈们可以根据自身体质、需要等情况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在法定产假之前属于所谓的保胎假,由于保胎假本质上属于病假范围,故保胎假的待遇问题可以参照的法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法律依据: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7,天津的妇女在产假期间各项保险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吗

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前,产假、产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资仍执行原政策,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后,并且生育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也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者即可以获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  具体的待遇是: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在天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女性失业人员也可按《天津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至于实行生育保险之前的生育员工,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规定,一、女职工按《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天津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祝好运!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2.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3. 婴儿出生证。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1. 医疗费用申报单;2.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3.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4. 本人的病历本;5. 生产收费原件;6. 费用明细单;7.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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