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滨海新区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个坚持是指什么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个坚持是指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31 03:55:3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个坚持是指什么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个坚持是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个坚持是指什么

2,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第六条 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车辆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二)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四)其他有关证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准注册登记,发给号牌和行使证。第九条 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  (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  (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交回号牌和行使证,注销登记。  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到本市经国家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解体或销毁,继续在道路上行使的,予以强制报废。第十二条 教练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教练车号牌,方准用于教练。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教练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参加检验;不能按期检验的,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须交验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需要维修时,应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整车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二)伪造、冒领、涂改、挪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或检验合格标志;  (三)使用明知是伪造、冒领、涂改、挪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号牌、行使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四)非法拼装机动车辆;  (五)擅自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徽记、号牌或使用证;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邮政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  (七)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八)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九)加强突发事件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活动;  (三)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排查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称两站)建设,组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称两员)落实交通安全劝导职责。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承担本规定的责任。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实施安全责任制的处罚。  驻津各军事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备司令部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对各区、县年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标。第八条 单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第九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次数,确保不突破指标,并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给予惩罚。第十四条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  (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10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2000元罚款;  符合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挂黄牌警告一至六个月,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一至七天。第十七条 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决定书。第十九条 受罚款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送交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加罚款数额1‰的滞纳金。

5,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第八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道路交通管理方法,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本市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多种方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监督配送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
文章TAG: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