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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厂区大型车棚需要审批么,工厂院墙内搭建临时钢架棚需申批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6:29:3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工厂院墙内搭建临时钢架棚需申批吗

不需审批,不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工程(省、市、区重点工程),在工厂院内,又不是重点工程无需上级审批,

工厂院墙内搭建临时钢架棚需申批吗

2,厂区界线以外200米建厂需要经过厂子同意吗

这要看规划要求,一般来讲是需要的。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厂区界线以外200米建厂需要经过厂子同意吗

3,企业在自己厂区内建设厂房需要需向建设部门申请吗

买土地——立项——项目审批——土地红线图——去规划院厂区规划——去建筑院厂区设计——地质勘查——找施工单位——项目竣工我站内有联系方式,我设计厂区的
首先要确定企业之前有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通过验收的话才可以向环保局申请改扩建~~~

企业在自己厂区内建设厂房需要需向建设部门申请吗

4,自己厂区盖车间需要去土管局打报告吗

要提前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你是不能开工的,前期受城管的管制,即使开工建成了,后期产权证是不好办的。还有工程设计,车间设计,工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都是需要提前办理的工作。如果是大工程,还有工程招标与造价、施工与监理都是要提前办的。如果是小工程就不需要招标了,找几家工程队商谈,定下一家施工,自己派人监管也可以。
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自己厂区里面造一个小房子需要审批吗

建房应该都需要的吧
据我所知,按照相关法规,土地(包括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你所谓的“买”来的那块宅基地,不过是你们私下的交易,不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即使将来拿到了“土地证”,它的名字也不会是你的名字——应该是批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名字,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不过就是以他人的名义盖房,你去住而已,你自己是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此,你要想清楚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免得将来产生烦恼。建议楼主:先去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三思而行。

6,请问天津市的特殊工时审批流程是什么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工单位确实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需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申报手续,建议你拨打所在单位当地劳动局仔细咨询下,看看你们公司可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同时准备哪些资料,后期特殊工时申请批准后也要每年进行复查(大概一年一次),准备资料

7,你好请问一下工厂的消防施工必须得到审批才能进行吗 不能随便自

不行的,按照规定的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铁马云雕共绝尘,柳营高压汉宫春。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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