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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张金柱,天津顶新集团与顶新国际集团的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22:48:3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顶新集团与顶新国际集团的关系

你说的是天津顶津公司吧!顶津是顶新集团的下属饮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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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有 6849 个张金柱北京市(160人)天津市(218人)河北省(1048人)山西省(427人)内蒙古(560人)辽宁省(245人)吉林省(207人)黑龙江(484人)上海市(17人)江苏省(279人)浙江省(30人)安徽省(326人)福建省(55人)江西省(36人)山东省(790人)河南省(920人)湖北省(176人)湖南省(29人)广东省(37人)广西(14人)海南省(2人)重庆市(13人)四川省(35人)贵州省(30人)云南省(186人)西藏(0人)陕西省(230人)甘肃省(126人)青海省(23人)宁夏(82人)新疆(49人)其他(15人)特别提示:地图数据暂不包括港澳台等地区,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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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大港区肛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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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刘淑珍,第三贾利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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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奥会运动员有哪些

第十三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名单团部领导:团长:王新宪(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奥委员会主席)副团长:冯建中(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吕世明(中国残联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残奥委员会副主席)执行副团长:贾勇(中国残联理事、体育部主任,中国残奥委员会常务副主席)盛志国(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秘书长:赵素京(中国残联体育部副主任、中国残奥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群培、王梅梅、魏孟新、李晞、杨金奎、邱汝、郑桂华、李冬庭、勇志军、王宝生团部工作人员:何红宇、孙丕评、马历涛、何帆、常耀华、廖艺萍、张承林、龚蔚、瓮雪、文凯、王晓兵、黄莹、周晓杰、熊瑛、齐靓、张绍华、常肖雯、莫扎湃、张鹏、张永和、丁洁、王宜凯、王鹏、吉莉、张兰、万里、刘海涛、王彩霞、余朝晖、张国忠、刘荣、王波、唐弋舒、马静、任芳运动队名单:一、田径 (工作人员13人,教练员22人,领跑员7人,运动员80人)总领队:王宝生(残奥中心,兼)翻译:陈宏虹(残奥中心)(一)田径一队(跑跳组)领队:杨祥运(甘肃)联络员:邸晓芳(残奥中心)教练员:崔宝根(上海)、闫建华(天津)、张敏珍(上海)、刘剑平(江苏)、周小平(湖南)、赵新明(北京)、金帆(辽宁)、曲云波(山东)、王忠发(河北)、汪成荣(青海)领跑员:满林(残奥中心)、李佳雨(辽宁)、陈亮(北京)、俞先华(江苏)、宋金宝(上海)、周尊宝(辽宁)、吴彦俭(青海)男运动员:马玉喜(上海)、杨育青(北京)、杨森(北京)、徐然(北京)、李岩松(北京)、吴祥(江苏)、祁顺(江苏)、王秋洪(吉林)、车冕(天津)、杨晨(天津)、李端(辽宁)、刘向坤(辽宁)、李强(辽宁)、张振(辽宁)、吴燕聪(福建)、陈鸿杰(福建)、鲁建明(云南)、赵旭(云南)、何称恩(云南)、韩桂明(云南)、秦宁(云南)、李康勇(广东)、杜军(广东)、丘剑峰(广东)、周文俊(河北)女运动员:孙新(江苏)、汪涓(北京)、王芳(天津)、张海源(辽宁)、吴春苗(山东)、刘苗苗(湖南)(二)田径二队(投掷组)领队:徐荣生(江苏)副领队:毛阿宝(江苏)工作人员:汪继林(陕西)、潘立新(新疆)、谭淑琴(宁夏)、臧宏峰(山西)联络员:高巍(残奥中心)教练员:孙宝权(辽宁)、申毛毛(江苏)、杜彩霞(江苏)、侯国庆(天津)、韩松(北京)、吕冬梅(黑龙江)、尹国邦(山东)、秦玉玲(上海)、齐德昌(上海)、朱全金(江苏)男运动员:郭伟(上海)、傅昕翰(上海)、朱鹏凯(北京)、张学龙(河北)、夏东(天津)、李立明(陕西)、范良(陕西)、王乐正(山东)、高长龙(山东)、哈斯劳(内蒙古)、徐崇尧(江苏)、王文波(吉林)、张应斌(山西)、高明杰(云南)、郑卫海(新疆)、樊成(兵团)女运动员:徐秋萍(上海)、张亮敏(上海)、王婷(上海)、李春花(上海)、孟根吉米素(内蒙古)、姚娟(江苏)、汤红霞(江苏)、王君(天津)、白旭红(天津)、杨月(辽宁)、郑宝珠(福建)、杨丽婉(福建)、贾倩倩(山东)、钟永渊(云南)、金亚娟(浙江)、米娜(河北)、董飞霞(陕西)、吴晴(黑龙江)、青素萍(新疆)、陈立平(新疆)(三)田径三队(轮椅竞速组)领队:杨丹珠(湖北)常务副领队:张浩(湖北)副领队:徐毅(辽宁)教练员:刘永伟(河北)、黄鹏(上海)男运动员:崔艳峰(河北)、李虎召(河北)、张立新(辽宁)、李军(辽宁)、纵凯(上海) 赵骥(上海)、肖加林(云南)、余世然(云南)女运动员:张婷(湖北)、董红娇(湖北)、刘文君(湖北)、黄丽莎(河北)、周红转(河北)二、游泳(工作人员7人,教练员7人,运动员41人)领队:张功杰(云南)常务副领队:范丽晶(云南)副领队:吴霄(河南)工作人员:蒋斌(天津)、钟文(广西)翻 译:贺炜洁(残奥中心)联络员:魏炜(残奥中心)教练员:赵玲玲(云南)、张鸿鹄(云南)、李达(云南)、艾勇(湖北)、易债(贵州) 吕树培(天津)、刘志斌(广东)男运动员:王晓福(云南)、熊小铭(云南)、郭智(云南)、田恒恒(云南)、杨沅润(云南)、王家超(云南)、曾华斌(云南)、郭军(云南)、李鹏(云南)、高楠(河北) 刘策(河北)、马飞(河北)、李汉华(广东)、林福荣(广东)、刘锐进(广东)、何军权(湖北)、邓三波(湖北)、杨博尊(天津)、裴莽(辽宁)、杜剑平(浙江)、唐元(广西)、王任杰(上海)、田荣(湖南)、许庆(河南)、魏燕鹏(福建)女运动员:钱惠玉(云南)、黄敏(云南)、晋晓琴(云南)、鲁韦媛(云南)、王倩(云南)、蔡红梅(云南)、吕红梅(辽宁)、姜胜男(辽宁)、杨添舒(辽宁)、王帅(北京)、谢青(北京)、夏江波(陕西)、顿陇娟(陕西)、江福英(湖北)、许艳茹(江苏)、陈忠兰(贵州)三、举 重:(工作人员4人,教练员5人,运动员16人)领队:胡乃亮(江苏)副领队:陈志强(天津)、王亚丽(江西)联络员:刘瑶(残奥中心)教练员:李伟朴(内蒙古)、汤春荣(江西)、孙晓刚(河北)、彭富强(江苏)、穆洪和(安徽)男运动员:吴国境(上海)、蔡慧超(上海)、张海东(江苏)、吴茂顺(广东)、刘磊(山东)、李兵(重庆)、齐栋(辽宁)、王键(安徽)女运动员:李瑞芳(内蒙古)、边建欣(内蒙古)、傅桃英(江苏)、左珏(江苏)、肖翠娟(江西)、张丽萍(江西)、崔哲(山东)、石珊珊(河北)四、乒乓球(工作人员5人,教练员9人,运动员26人)领队:陈亦新(福建)副领队:陈海涛(安徽)、朱德志(吉林)翻译:张丽媛(残奥中心)联络员:王镭(残奥中心)教练员:袁锋(山东)、郭西京(陕西)、林秀炳(福建)、马平香(河南)、熊伟(广西)、衡新(江苏)、李海平(陕西)、李振东(河北)、张爱玲(山东)、陈亦新(福建,兼)男运动员:葛杨(河北)、吕晓磊(山东)、高延明(辽宁)、郭兴元(江苏)、冯攀峰(江苏)、赵平(黑龙江)、马麟(黑龙江)、李满洲(河南)、叶超群(福建)、陈超(福建)、覃小俊(广东)、陈刚(湖北)、白刚(陕西)、张岩(河南)女运动员:雷丽娜(江苏)、李倩(江苏)、张变(江苏)、顾改(江苏)、刘静(江苏)、周影(江苏)、刘美丽(安徽)、侯春晓(安徽)、张小玲(广西)、任桂香(河南)、范蕾(河南)、黎玉强(海南)五、自行车(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8人)领队:管洪峰(山东)联络员:代青松(残奥中心)教练员:吴建生(江苏)、李俊(云南)、施金凤(上海)、宋年春(山东)男运动员:张魁东(河北)、张璐(河北)、郑元超(山东)女运动员:董静萍(江苏)、汤奇(江苏)、周菊芳(上海)、叶亚萍(上海)、牛之风(山东)六、轮椅击剑(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9人)领队:张超群(上海)联络员:李臻(残奥中心)教练员:庄杏娣(江苏)、万惠萍(上海)、张培田(江苏)、尤政一(上海)男运动员:叶如意(江苏)、胡道亮(江苏)、田建全(江苏)、张蕾(上海)、丁宝忠(上海)女运动员:张春翠(江苏)、叶华(江苏)、张文馨(江苏)、姚芳(上海)七、盲人柔道(工作人员3人,教练员3人,运动员8人)领队:张国生(河北)工作人员:李卫国(河北)联络员:张金柱(残奥中心)教练员:柴玉林(江苏)、申金刚(河北)、王存才(山西)男运动员:王嵩(北京)、徐志林(天津)、李小东(山西)女运动员:袁艳萍(北京)、王丽静(天津)、周倩(山西)、郭华萍(江西)、崔娜(山东)八、射击(工作人员3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13人)领队:孟晓星(四川)副领队:张京安(陕西)联络员:陈宏博(残奥中心)教练员:王萍(四川)、王黎佳(云南)、林波(陕西)、王建(河北)男运动员:黄炜(云南)、李剑飞(云南)、茹德成(河南)、苟定超(四川)、董超(四川)、倪河东(广东)、王洪志(山东)、袁洪相(重庆)女运动员:林海燕(北京)、张难(陕西)、刘洁(天津)、王婷婷(福建)、张翠平(河北)九、射箭(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11人)领队:冯小玲(北京)联络员:刘程远(残奥中心)教练员:蔡建兵(广东)、付胜军(辽宁)男运动员:陈业刚(江苏)、成昌杰(江苏)、董智(北京)、诸伟亮(广东)女运动员:王燕红(新疆)、萧彦红(广东)、符洪芝(广东)、严会莲(江苏)、曹雪荣(山东)、王丽(辽宁)、高芳霞(北京)十、轮椅网球(教练员1人,运动员4人)领队兼教练员:陈俊(江苏)男运动员:石艳平(江苏)、李柏青(河北)女运动员:董福利(河北)、胡丹丹(江苏)十一、帆 船(工作人员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6人)领队:于华武(山东)教练员:苏里(山东)、王建斌(山东)男运动员:戚明学(山东)、贾海亮(山东)、王涛(山东)、徐京坤(山东)、李克(山东)女运动员:杨秀娟(山东)十二、赛艇(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8人)领队:宋碧文(广东)副领队:古阳春(广东)教练员:刘晓春(广东)、李坤云(广东)男运动员:谭业腾(广东)、单子龙(广东)、黎明(广东)、董红岩(辽宁)女运动员:张金红(广东)、周杨静(广东)、林翠芝(广东)、高雯文(辽宁)舵手: 郝彤途(北京,男)十三、硬地滚球(工作人员3人,教练员5人,运动员9人)领队:谢禧乐(广东)副领队: 李小华(广东)联络员:芦娟(残奥中心)教练员:田佳楠(北京)、冉俊(重庆)、文丁华(广东)、谭巍麟(广东)、杨森(广东)男运动员:朱建辉(广东)、沈聪(广东)、王义(北京)、严治强(重庆)、曹绯(辽宁)女运动员:张琦(北京)、朱贺侨(广东)、倪穗莉(广东)、戚翠芳(广东)十四、马 术(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人)领队:谭志勤(广东)教练员:白捷勇(广东)马童:黄玉梅(广东)运动员:彭裕连(广东)十五、坐式排球(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3人,运动员24人)领队:吕志新(上海)联络员:张桂英(残奥中心)男队教练员:柳方庆(云 南)、张桂英(残奥中心,兼)运动员:仝徼(上海)、黄纯稷(上海)、王海东(上海)、王晓亮(上海)、丁晓潮(上海)、李雷(上海)、高辉(云南)、李明发(云南)、李吉(云南)、周灿明(浙江) 窦文成(甘肃)、张忠民(辽宁)女队教练员:张俊(上 海)、马冬梅(甘 肃)运动员:吕红琴(上海)、李丽萍(上海)、陆春丽(上海)、章旭飞(上海)、钟海虹(上海)、盛玉红(江苏)、谈燕华(江苏)、杨艳玲(甘肃)、刘丽娟(甘肃)、郑雄鹰(浙江)、梁芬(云南)、张丽君(辽宁)十六、盲人门球(工作人员3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12人)领队:陈玉国(浙江)副领队:陆财良(浙江)联络员:付娟(残奥中心)男队:教练员:张泳(云南)、夏翔(浙江)运动员:杜进冉(北京)、姚永全(北京)、陈亮亮(浙江)、蔡长贵(浙江)、杨春宏(云南)、鲍道磊(上海)女队教练员:邵宝林(北京)、王金琴(山东)运动员:王瑞雪(山东)、范菲菲(山东)、许娟(江苏)、王沙沙(江苏)、林珊(北京)、陈凤青(云南)十七、轮椅篮球(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4人,运动员24人)领队:乔景春(北京)联络员:薛亮(残奥中心)男队教练员:徐元生(残奥中心)、翟永君(北京)运动员:陈海江(北京)、郭严冬(北京)、杨磊(北京)、李鹏程(北京)、张磊(北京)、黄徐楠(辽宁)、曲焕健(辽宁)、丁海(辽宁)、许航(江苏)、陈国俊(江苏)、陈琦(广东 )、林银海(广东)女队教练员:刘铁华(云南)、张春玲(陕西)女运动员:彭凤玲(北京)、曹秋平(北京)、李艳华(云南)、郑冬怀(云南)、陈大梅(云南)、杨超(云南)、付永青(云南)、陈秋蓉(云南)、刘咪换(云南)、顾莉(辽宁)、郝文华(河北)、张三桃(广东)十八、脑瘫足球(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12人)领队:耿琳(重庆)联络员:高凡(残奥中心)教练员:李毅(重庆)、贾洪文(江西)男运动员:樊志超(云南)、董新亮(云南)、杨文顺(云南)、赫景华(辽宁)、朱旭(辽宁)、李川(重庆)、吴刚(重庆)、诸葛斌(北京)、刘波(黑龙江)、徐国俊(江苏)、杨烨(上海)、朗云龙(浙江)十九、盲人足球(工作人员2人,教练员2人,引导员1人,运动员10人)领队:陆上骥(福建)联络员:程旭阳(残奥中心)教练员:董俊杰(辽宁)、邹宏谋(福建)引导员:李建伟(山东)男运动员:张强(黑龙江)、杨新强(黑龙江)、郑文发(辽宁)、魏征(辽宁)、王亚峰(福建)、王周彬(福建)、俞裕锬(福建)、陈山勇(江苏)、夏征(江苏)、李孝强(云南)二十、轮椅橄榄球(工作人员5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12人)领队:王荣光(辽宁)副领队:徐树国(辽宁)联络员:岳鑫(残奥中心)教练员:文燕(北京)、武志明(辽宁)男运动员:程双苗(北京)、韩贵飞(北京)、陈君(北京)、田士琳(北京)、邵德全(北京)、夏俊峰(北京)、王胜(山东)、陶振峰(山东)、崔茂生(云南)、潘梓林(广东)、于忠涛(辽宁)女运动员:张文莉(山东)护工:冯一宁(北京)、于志伟(辽宁)

7,天津市肺科医院的介绍

天津市肺科医院是市卫生局直属专科医院,1950年3月17日正式开诊,成立天津市结核防治院。1986年更名为天津市结核病呼吸系疾病防治院,1991年称为天津市肺科医院。1999年增名为天津市结核病医院。医院占地面积9.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绿化面积4.8万平方米,医院建筑为仿古建筑群,院内亭台楼阁、绿树成荫,素有大观园之美誉。

8,请问这个属于肇事逃逸吗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2005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发达,多数人都有手机,目击者的电话可以很容易地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逃逸司机。而且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肇事者“赔不起”的忧虑。由于保险公司将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赔偿额,可以减轻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将使交通肇事者在面临留下或逃逸的选择时更容易选择前者。 交警部门还反映,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对肇事司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警方有时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认为,只要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请批捕的同时就可以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有的律师则认为,终身禁驾应是在法院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前一种做法强调了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主动性,规定更为宽泛;后一种做法则强调了处罚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规定的限制性较强。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请问怎样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9,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荣盛里有个看病的中医吗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荣盛里面有个看病的中医吗?有原来有一个,现在不知道搬家没搬家
天津市圆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平安街81号 电话:(022)24456631 圆通快递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平安街81号 电话:(022)26337182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荣盛。应该是有一个看病的老中医。

10,请问这算是肇事逃逸吗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2005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发达,多数人都有手机,目击者的电话可以很容易地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逃逸司机。而且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肇事者“赔不起”的忧虑。由于保险公司将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赔偿额,可以减轻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将使交通肇事者在面临留下或逃逸的选择时更容易选择前者。 交警部门还反映,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对肇事司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警方有时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认为,只要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请批捕的同时就可以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有的律师则认为,终身禁驾应是在法院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前一种做法强调了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主动性,规定更为宽泛;后一种做法则强调了处罚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规定的限制性较强。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请采纳。

11,2007年在天津开发区发生的人命案件

1.两名重大网上命案逃犯张胜武(男,21岁,庆云县常家村45号)、周二梅(女,23岁,河北省河间市沙洼乡大黄务村)经审讯,张、周二人交待了于2007年5月10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花园路一出租房与一男子发生口角后将其杀死在出租房内逃跑的犯罪事实。现已将二人已移交天津警方处理。2.2007年6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在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复兴公园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人民法官、法警施暴致死人命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些不法法官、法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因房屋拆迁调解未果一事,将一名67岁老工程师当众打死在公园内。

12,天津爆炸死亡消防员名字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部分牺牲人员名单郑国旺 男 40岁 天津港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谷守健 男 54岁 消防支队指挥中心 科员 宁书伟 男 36岁 交警支队二大队 科员 赵 飞 男 45岁 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五大队 大队长 聂金星 男 19岁 消防支队队员 刘明阳 男 23岁 消防支队队员 张素梅 女 24岁 消防支队队员全力配偶 韩云飞 男 消防支队队员 张圣宇 男 消防支队队员 乔鹏 男 21岁 消防支队队员 王明月 男 22岁 消防支队队员 殷乐刚 男 35岁 消防支队队员 周青山 男 29岁 消防支队队员 张如涛 男 17岁 消防支队队员 张奇 男 29岁 消防支队队员 董泽鹏 男 18岁 消防支队队员 魏俊兵 男 24岁 消防支队队员 薛宁 男 19岁 消防支队队员 甄宇航 男 22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三大街战斗员 袁海 男 18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战斗员 尹艳荣 男 25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特勤队特勤班班长 杨钢 男 23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八大街中队战斗员 田宝健 男 30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中环西路中队司机班班长 邵俊强 男 30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太湖路中队特勤班班长 蔡家远 男 19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八大街中队战斗员 王琪 男 24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战斗员 成圆 男 21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八大街中队战斗员 高洪森 男 20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特勤队战士 庞题 男 24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天保大道中队班长 訾青海 男 20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八大街中队战士 王良吉 男 44岁 天津市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郭俊瑶 男 19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三大街中队战士 宁宇 男 19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天保大道中队战士 江泽国 男 36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司令部政治协理员 林海明 男 30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特勤队特勤班班长 李远航 男 21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特勤队战斗员 宁子默 男 21岁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开发支队特勤队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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