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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单病种,天津医保门特偏瘫哪些药可报销拜新同可以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2 16:12:1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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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医保门特偏瘫哪些药可报销拜新同可以吗

拜新同可以

天津医保门特偏瘫哪些药可报销拜新同可以吗

2,单病种是什么意思

单病种是一种单一的、不会产生并发症的疾病。常见的有非化脓性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剖腹产等。单病种付费指的是对部分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付费是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之一,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它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出院时需按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病种费用自付额的医疗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院记账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无论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规定支付额,均按规定的支付额支付。

单病种是什么意思

3,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可以的,不过自己交不划算,因为没有公司帮你交的那部分。建议还是商业保险来得好点,毕竟都是你自己的钱,用不完还是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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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叫单病种结算

法律分析:所谓单病种结算,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治疗时,以病种为单位计价,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分别按病种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种结算方式。法律依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条 单病种结算是指对一些病程相对单一且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患者确诊入院后,根据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治愈或好转出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确定一个统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付费的方式。

5,天津医疗保险报销诊疗目录在哪儿能找到

天津各家医院的医疗保险处
http://ypxx.tpin.com.cn/yyxxw_ylfwjg.asp?id=fuwujiage 这里有,希望能帮到你。

6,单病种都包括哪些

单病种包括原发性高血压病、支气管哮喘、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等内科病,还包括胆囊结石、单纯性肠梗阻、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胃癌、胫腓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肾结石、膀胱结石、输尿管结石、前列腺增生症等外科病。这些病的治理医保能报销部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在哪查天津市医保药品目录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在哪查天津市医保药品目录答:药智网可查询,是数据库形式,输入药品名称就可以查到是否属于医保,医保类别等,非常方便。
务必咨询北京医保部门··一些地方需要提前在医保地申请转诊手续·然后按照程序去异地看病·

8,医保单病种和普通谁报的多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报销金额的不同:1、单病种报销一般是限额报销,即社保机构认定该病种的治疗费用为某一个固定金额,不涉及到其中费用核算等。简而言之就是明确规定某一种疾病该花多少钱,从而既避免了医疗单位滥用医疗服务项目、重复项目和分解项目,防止医院小病大治,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2、非单病种的话就要依据当事人的起付线、具体花费金额等进行核算,以核算结果为准进行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天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如有疑问,请拨打天津社保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
城保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凭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报告和收费单据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享受大病医保待遇手续。

10,单病种报销比例

具体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以二级医院为基础,一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下调5%;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上浮10%。单病种报销标准也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又分在职和退休。其中,在职参保人员至少可以报销85%。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 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11,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个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九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2,天津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

问:天津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答:不为求赏,愿意帮忙!楼主所说的情况,比较难以解决!因为天津市政府设计的医疗保险政策比较独特(是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政策相比较而言的)。如果是以个人身份(注意,不是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话,则只能对大病(包括住院大病和门诊的特殊病种——也是大病)的医疗费按比例报销。具体解释如下:1.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1%(2%+9%),缴费额较高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其他资金;四利息。”所以,职工的个人医保账户中每月有划转入资金(由社保管理中心划入),即职工的社保卡中有资金。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职工可以用自己的社保卡(即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是医保缴费转划的)来支付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或者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等等。2.《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专门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根据第四条规定“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缴费比例较低,只有6.3%,相对于职工参保缴费额,较低!根据第五条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保社会统筹账户,没有(也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就没有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手中的社保卡就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或支付药店购药费的功能(只有基本养老账户功能,和大病医疗费报销结算功能)。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此,个人参保缴费的人员只能享受到大病(住院)费用的按比例报销结算的待遇,以及门诊特殊病的报销结算待遇。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规定了门诊特殊病的种类——其实就是不适宜长时间住院治疗(也无法根治痊愈的)病症,即: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三)糖尿病;(四)肺心病;(五)红斑狼疮;(六)偏瘫;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七)精神病。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虽然鄙人的解释,或许不能是楼主高兴,但是,这就是制度。毕竟个人参保缴费的比例和数额较低呀!当然,医疗保险待遇也较低一些!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各地市政府出台政策,没有全省统一的政策,更没有全国的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有两个建议:一是,找一个单位,“挂靠”缴纳社保。可以参加职工社保(五项保险),即可以享受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费用较高(尤其是个人要承担单位要缴纳的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缴费,还要承担单位应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的保费),不是小数额,每月400至500元吧(各地方标准不一样)。二是,仍坚持个人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将“挂靠”单位参保、单位代缴的而实际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或存款或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或者,直接门诊看病或药店购买药品治疗小病症。经济上也不见得不划算,尤其是对于年轻人而言,比较有利!以上意见,供参考!
可以参考下面信息对照,依据你姥姥住院医院级别等级来报销: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年满78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如下: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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