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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沿河建筑高度,沿河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为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7:53:4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沿河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为宜

是的。沿河规划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内,其余规划住宅建筑最高不宜超过18层。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但是大部门沿河城市都是这么设计的。

沿河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为宜

2,为什么沿河建筑不能超高看中河边一套水景房开发商说限高只有四层

本人建筑行业,首先沿河的地块受河流冲刷,涨水枯水影响,地基条件不好,建筑越高越要求地基牢固承载力越好,所以一般越靠近河边的楼房规划局会限高,河流治理比较差的会限制得比较厉害~另一个就是城市沿河景观考虑,河流是城市天然景观资源,大家都希望住在家里能看到河景,所以一般越靠近河越低,后面的稍高,在后面的最高,都能看到河景,房价也贵~~大概就这两点~

为什么沿河建筑不能超高看中河边一套水景房开发商说限高只有四层

3,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如何确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扩展资料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60m的,不得小于5m;2、60m建筑高度100m的,不得小于8m;3、建筑高度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同经批准的洋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处算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如何确定

4,天津西站的其他信息

规划区位与现状概况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位于天津中心城区西北部,规划范围东至南口路,西至红旗北路,南至南运河,北至普济河道,总占地面积10平方公里。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既是天津对外交通的门户地区,也是市内重要的交通枢纽。京沪、京津、津保及津秦四条高速铁路接入天津西站,加强了天津西站的对外枢纽功能;同时,1、4、6号轨道线的建设,以及西青道、新河北大街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系统的完善,加强了本区与中心城区其他各区的联系。除此之外,该区域还拥有得天独厚的环境资源,北运河、子牙河、南运河、新开河流经区内,在三岔河口汇入海河,形成“四河六岸”的水系景观态势;现状西沽公园生态景观、绿化植被情况良好。规划定位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将建设成为辐射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集商务金融、商业贸易、文化休闲居住于一体的,集中展现天津崭新城市形象的综合性城市副中心。地区建设将为中心城区西部发展注入新活力,成为城市风貌新亮点。建成后的副中心地区总建筑规模将达到1500万平方米,其中核心区建筑规模为920万平方米。规划结构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的规划结构是“四河六岸,一轴双核,五大板块”。子牙河、北运河、南运河及新开河沿岸地区生态环境的提升,提高地区价值;综合发展轴线南起南运河,北至北运河,集生态休闲轴线、便捷交通轴线、人文景观轴线和功能发展轴线于一体,同时,以西站枢纽(综合交通核)、西沽公园(生态景观核)“双核”为引擎推动地区发展;在双核的拉动下,沿城市综合发展轴线的两侧发展五个功能板块分别为:核心商务板块、休闲商务板块、枢纽商业板块、科教生活板块和创意生活板块。复合城市功能不同活动在同一地区、同一地块甚至同一建筑中的复合能够有效利用不同活动之间的诱发联动关系,提高活动效率,将不同时段的城市功能组合在一起,在时间上进行衔接,保障区域的24小时繁荣,不同时段有不同活动主题,每日活力不断,人气永驻。建设规模建成后的副中心地区总建筑规模将达到1500万平方米,其中核心区(包含核心商务板块、休闲商务板块及枢纽商业板块)建筑规模为920万平方米。开放空间在西沽公园和子牙河之间,设计一条宽度近百米,长度逾一公里的城市绿地廊道,作为副中心区最活跃的开放空间和核心绿地景观。将分散独立的北运河岸景观、子牙河岸景观及西沽公园景观串联起来,形成整体的绿地景观体系。四河六岸是该地区的重要特色,因此方案设计中充分地提出了亲水的设计理念。首先,在整体规划布局中考虑了直接亲水的建筑组团布局方式,实现从滨水的商业建筑到子牙河水面的无障碍设计;第二,在子牙河两岸考虑布置一定量的木栈道,给观赏者与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步行、休憩、亲水空间;沿河的建筑设计,建议用协调且有特色的流线型设计手法,丰富人的视觉感受,形成多姿多彩的滨河建筑景观和充分亲水的岸线设计,充分提升河岸魅力,打造丰富多彩的水岸生活。空间形态为形成特有的地区空间特征,建筑高度采取分片、分区控制,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40层(大于160米);第二梯度:15-30层(60米-120米);第三梯度:<15层(小于45米)。地区标志性建筑可不受高度分区的限制。西站地区城市副中心的空间形态在总体上呈现“中心高、周边低、中间过渡”的建筑高度分布特征,形成四个高层及超高层积聚区,外围建筑的高度密度呈递减趋势。核心商务区建筑未来以超高层及高层为主,形成地标性区域,体现红桥区现代城市风貌。休闲商务区超高层高层主要在北运河湾集聚,形成河北区的地标性区域。北竹林地块以高层为主,高度由子牙河向铁路沿线递增,塑造滨河空间层次。

5,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三章 城市绿地

第八十六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第八十七条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第八十八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第八十九条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第九十条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二)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三)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四)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二)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四)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第一百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需要设置绿带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二)环城四区以内其他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三)环城四区以外地区的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四) 滨河道路的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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