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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彩管理法,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兑奖须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16:14:5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兑奖须知

1. 开奖次日起28天内为兑奖期,逾期按弃奖处理,弃奖奖金按规定存入调节基金。兑奖时间:9:00--17:00(周六、周日休息)2. 一、二、三等奖申报电话:(022)27825725,传真:(022)27825725,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兑奖处兑奖,其他奖等奖金,在有效期内持中奖彩票到任一投注站兑奖3、单注奖金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兑奖须知

2,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机构简介

1995年10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正式更名为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规格级别等不变。天津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成立,正式拉开了天津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序幕。1999年11月2日对于天津体彩事业来说是值得纪念的一天,就在这天,天津作为北方第一个、全国第九个省市上市发行了电脑体育彩票,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是一次质的飞跃,至此,天津的体育彩票工作正式告别了“庙会”式的规模销售方式,开始了利用高科技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销售体育彩票的新时代。多年来,天津体彩中心始终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发行原则,恪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行宗旨,想彩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需,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公益金为天津市的全民健身工程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保障。同时,体彩销售网点大量的使用下岗职工,“体彩助学工程”的实施,“中奖人回报社会的爱心行动”无处不体现着体育彩票公益性的本质,在广大市民中获得了良好的口碑,被誉为“民心”工程。“以人为本、实施企业化管理”是天津体彩中心不断探索出来的一条管理之路。“绩效管理、岗位竞争、优胜劣汰”是天津体彩中心的发展之基。“规范、求实、创新”的企业文化是天津体彩中心高水平发展的力量之源。业已经形成的“七部一室”(办公室、市场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市场开发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部)的管理架构,职责明确、协作紧密,为天津体育彩票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年来,天津体彩中心始终致力于“中国体育彩票”的品牌建设,力争将“中国体育彩票”打造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名牌”。

天津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机构简介

3,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4,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三条 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中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九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第十条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结算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存使用的原则。为落实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按各地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级留存,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第十一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奖级划分、奖金数额等内容,明确体育彩票返奖金额不低于50%。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可在奖金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是指从电脑彩票每个奖期销售额中提取2%(在50%奖金范围内),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当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是指用来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用于设立特别奖项的资金。调节基金来源于: 1.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2.逾期未兑付的奖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后超出的部分。 风险金和调节基金提取后,要确保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不再予以兑付,视为自动弃奖,不得计入当期奖金支出。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经确认后纳入公益金管理;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调节基金管理,继续用于返奖。第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运输和发行费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级提留使用。第十四条 中心的发行费收入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按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得直接计人事业收入。中心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直接计入事业收入。第十五条 中心可从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中心固定资产(如电脑彩票设备)的购置、维修等支出。第十六条 库存彩票是指中心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中心应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彩票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订购彩票,防止库存积压。库存彩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彩票的调入与发出,应按数量进行备查登记。

5,体育彩票的彩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二OO二年三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机构行为,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第三条 彩票机构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第四条 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第五条 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第六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第二章 发 行 和 销 售 管 理第七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发行和销售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彩票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彩票机构可以对外委托电脑系统开发、彩票印制和运输、彩票零售、广告宣传策划等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本系统对外业务委托管理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国家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发行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给彩票发行机构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可将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分配给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并将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对下分配额度,比照彩票发行机构的办法执行。年度执行中,如需增加发行额度,彩票发行机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增加发行额度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条 各类彩票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彩票游戏规则包括彩票名称、具体游戏方法、单注彩票价格、设奖和兑奖方式,以及发行销售细则等。 发行销售方式,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采用电脑网络系统(离线和在线系统)、电话系统(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网络系统)、大规模集中销售(大奖组)、邮售、网点销售。禁止利用因特网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一条 彩票机构拟修改彩票游戏规则或发行销售方式,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未经财政部同意,彩票机构不得擅自修改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彩票机构拟停止发行销售已经财政部批准上市的彩票,应经同级彩票部门同意,并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发行销售,禁止溢价或折价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三条 彩票机构只能接受现金或银行贷记卡投注。第十四条 彩票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单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各种彩票单注奖金封顶限额,按财政部批准的具体游戏规则执行。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不得设置奖池保底奖金。但初始发行某种彩票时,可用发行经费结余一次性设置不超过200万元的保底奖金,具体数额在游戏规则中报财政部审批。第十六条 调节基金按不同彩票品种分别设置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调节基金累计超过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可转入奖池或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累计超过3000万元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超出部分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或设置特别奖。彩票机构动用调节基金,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第十八条 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第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将彩票奖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中奖者。第二十条 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第二十一条 以非电脑系统方式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完整彩票为有效彩票。如果出现票面模糊不清,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等问题,均为无效彩票。第二十二条 由于电脑系统或印制、存储等原因造成的无效彩票,应取消已输入的数据,收回无效彩票,并按购买者的意愿,或退还其所付款项,或更换同等金额彩票。第二十三条 在彩票销售、运输或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废票和尾票,应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统一集中,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销毁,经省级财政部门监销。第三章 安 全 管 理第二十四条 有纸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有纸彩票储存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入库记录应保存5年,调运用纸彩票应由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本系统电脑彩票发行销售系统。 第二十六条 彩票安全保密技术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摇奖设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购置。第二十七条 摇奖设备必须处于彩票机构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存放地点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每次摇奖前,必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查和启动测试。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彩票,必须在公证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将销售截止时限前进入该系统中心数据库的有效数据,刻录在两个不可更改的数据光盘中,分别由公证机构和彩票机构保存,摇奖时从刻录的光盘中检索中奖信息。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必须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彩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 彩 票 监 督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一) 在正式发行销售彩票前,公布相应的游戏规则;(二) 每期(次)发行销售活动结束后,公布当期(次)发行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奖池资金,拟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的资金数额,不得公布下期(次)预计销售额和奖金额;(三) 销售即开型彩票前,应公布当期彩票的编号范围、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和兑奖程序,销售结束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弃奖情况;(四) 财政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以下情况:(一) 每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周彩票发行销售及中奖情况;(二) 每月按月报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上缴情况;(三) 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发行销售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全年彩票发行销售数量,中奖、兑奖、弃奖情况,资金上缴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发行销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四) 彩票发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五) 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六) 彩票机构认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和进行市场宣传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含有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也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比较性信息和宣传中涉及其他同业者。 第三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彩票机构进行检查,彩票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此前实施的有关彩票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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