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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劳务派遣许可,天津市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有哪些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1 19:05:2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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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知道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在天津市劳动局登记备案

已经备案通过的,持有天津市劳务派遣登记备案许可证,目前有证的不过200家,如果需要详细的资料,可以找该派遣企业所属区人社局就业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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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南开区行政许可中心卖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不能卖,如果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随意买卖合同,那么就违反劳动法,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么可能会做牢。最好找合法的人力资源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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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众和华通劳务派遣怎么

天津众和华通劳务派遣很好。天津众和华通是天津众和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并于同年取得天津市市人社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是合法正规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天津众和华通劳务派遣很好。

5,如何知道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在天津市劳动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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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劳务派遣公司是要照前审批的,需要上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批后,工商部门才会给起营业执照

6,劳务派遣证怎么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00:00 / 02:10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7,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2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1 5 验资报告(原件) 1 6 审计报告(原件) 1 7 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 1 8 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凭协议和房产证明或经区房屋租凭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凭合同(复印件) 1 9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1   现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1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 12 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 13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 14 承诺书(原件) 1 最主要是第七项房产证明,其他一切都简单。

8,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00:00 / 02:10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9,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应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 劳务派遣企业只能以公司的形态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3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你可以把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许可证同时申请办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0,天津劳务派遣证验资报告几天出来

一般是在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天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资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设立公司法人);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计划设立公司法人);4、公司章程;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设立公司法人);6、验资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法人);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8、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书;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例如劳动合同;11、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2、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13、务派遣机构派遣制员工花名册。

11,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想要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9、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这块是比较难办理的,广州卓才财务可以给别人办理,找它们办理的话比较简单容易
首先,劳务派遣许可证可以做些什么业务呢?在当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着大量的临时工作人员,其中临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机关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是由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由第三方劳务公司将人员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熟称劳务派遣员工。所以,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作用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现在以深圳地区为例,深圳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呢?我们继续往下看,项目:深圳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深圳人力资源备案申请、外资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具数据了解,劳务派遣应用范围的扩大及应用程度的加深,2019年深圳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是越来越严格了,其要求注册资金需要200万并实缴到位,企业股东则不低于2个人,接着就是要有实际的办公场地并提供拥有权证明,符合经营范围的设备设施。深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2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1 5 验资报告(原件) 1 6 审计报告(原件) 1 7 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 1 8 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凭协议和房产证明或经区房屋租凭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凭合同(复印件) 1 9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1   现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1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 12 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 13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 14 承诺书(原件) 1 最主要是第七项房产证明,其他一切都简单。
陕西地区:1、注册资金:200W实缴,提供验资/审计报告原件2、办公场所: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一致,面积没有要求,部分地区需要实地核验,场地性质没有强制要求3、人员无要求4、办理时间:市局办理时间是材料交齐后20工作日左右下正。

12,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何规定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用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第六章 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用工单位责任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第六章 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用工单位责任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第五章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第六章 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按理,劳动派遣公司是你的用人单位。劳动派遣公司应与接受劳动派遣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约定实际单位支付你的工资报酬数额。而这个派遣协议,派遣公司是有义务让你知道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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