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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38号令,163号令和38号令是一个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7 11:12:0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163号令和38号令是一个吗

163号令和38号令不是一个。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38、第39号令代替163号令,两者是代替关系,不是同一个。

163号令和38号令是一个吗

2,法律在线问答

综你所述,你要求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一)伪造合同的;(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三)虚构主体资格的;(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你可至该中介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该工商局对此事进行处理。

法律在线问答

3,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

1、失业保险是你缴费的时间越长,领取的也越多。2、根据市政府的38号令:1999年1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1999年11月1日后,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计算失业保险费年限,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两者合并计算。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领取失业保险时间3个月、依次类推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5 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4、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按最低工资的70%--90%确定。不满5年的70%、5---10年的75%、10--15年的80%、15---20年的85%、20年以上的 90%、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0%发放。5、2006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每档增加10元、每月359元----501元。6、失业金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有特殊的除外)所以你不如等你多缴几年再领,那样可以领多一点。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百度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黄兴国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文号说明1关于修改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发〔1998〕36号 被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取代2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1月4日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被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取代3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4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08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6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2月8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3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7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8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津政发〔1997〕84号规定中所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抵触9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2月3日2000市政府令第19号已被《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取代10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日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工作时效已有新的规定11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11号被《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代12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999年7月16日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被《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取代13关于修改《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代1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抵触15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被《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4日津政发〔1998〕11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替代17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10号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18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1990年6月6日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被《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取代19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2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被《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取代20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抵触21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7月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目前我市对内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相同,该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7月7日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代23关于修改批转市畜牧局拟订的《天津市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9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取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时间文号说明1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津政发〔1997〕75号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取代2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2日津政发 〔1987〕1号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5,谁能提供天津市小学生的学费水费保险等不得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资料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委员会文件津南教纪字〔2006〕4号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委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中心校,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单位:现将市教委等七委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中关于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并向广大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同时做好收费公示。要按照收费责任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秋季开学的各项收费工作,并做好收费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9月份中下旬迎接市督查组的专项督察和10至11月份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动员全体干部和教职工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校”活动。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物价局 文 件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津教委监〔2006〕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了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纪委第十二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经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广泛进行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把措施落实到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提高教育收费的规范化水平,共同推进天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附件: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王作会议精神,落实市纪委第十二次全会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治理和预防相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工作目标是:通过全市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实现教育收费的举报量、违规金额同比下降,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的学校达到100%,使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二、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一)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的要求,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首先在有农业的区(不含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区)及各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每学年评定一次。市财政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保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得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这一新机制的顺利运转。未实行免杂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县财政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依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实行免收学杂费的区县,除按“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住宿费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收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未实行免杂费的区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4〕375号)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财〔2004〕57号)的有关规足,制定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准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跨学期、跨年度收费。(二)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规定,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津政发〔2006〕49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初中从今年起停止招生。学校规划建设要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制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各区县要加强对学校在建项目工程的监督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控制标准和规模。(三)进一步加强公办高中招生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收费标准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择校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意见》(津教委监〔2003〕5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比例和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计算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严禁各区县和学校突破计划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等。(四)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办学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教育招生和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招生和收费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进行,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不得无档录取,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等。各初中毕业生学校要严格教学管理,严把教学质量关,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格率。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违反规定的,与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五)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加强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招生收费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校招生收费工作体系,各学校要在招生录取、教育收费、收费公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违纪处理等方面,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坚决实行“阳光招生”,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2006年招收的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必须与相应专业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相同。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事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六)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实行教育经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公报制度,并以此作为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各区县和学校要按照“一费制”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只准为每位学生订购一套。规范教材采购环节,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杜绝在教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发行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三、主要措施与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日程,纳入各级干部考核范围,抓实、抓细、抓出新成效。要用全面规范教育收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效,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使教育成为人民群众支持、理解和满意的事业。(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原则,深入研究规范教育收费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区县、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校长是本校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学校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书。(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继续健全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持证收费。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加强内部审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清理规范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以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建立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在中小学校实行收费通知单、收费联系卡、代收费结算公告等制度,并把这项制度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坚持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的监督体系。各级纠风、物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取信于民。建立学校收费自查自纠制度,严把春秋两季开学关口。在开学两周内,以区县、高校和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单位,组织学校进行自查自纠。市教育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联合督察、检查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避免部门之间重复性检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及补助资金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落实情况;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招生收费情况;高校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情况;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落实情况;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区县或学校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政策等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把学校自查自纠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把群众举报集中的区县、学校列为市级联合督察、检查的重点。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顶风乱收费的学校及违纪人员坚决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学校教师乱收费,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学校乱收费,要追究学校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对截留、平调、挪用、挤占教育收费,到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四)依法治教、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教委审批,不得面对中小学生举办各种收费的学科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不得举办面向小学生的学科竞赛和读书征文等活动;严禁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竞赛评奖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初中、高中学生的学科竞赛活动。捐资助学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和分数挂钩。中小学校要按照市教委下发的春秋两季《教材征订目录》征订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或通过教师向学生定购或搭售教辅材料,严禁使用盗版教材。(五)加大治本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教育乱收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推进学校布局调整,缩小校际问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 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增加教育经费,特别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三个增长”、“三个保证”,为全面规范教育收费创造条件。(六)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设立专项经费,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终止学业。各高校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免工作,使其更好地完成学业。在健全资助体系的同时,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四、主要工作及安排(一)今年3-4月份,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纠风、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纠风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研究制定七部门联合开展教育收费专项督察和检查的工作方案;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审计和纠风等部门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同教育、物价等部门进一步研究落实中小学教材征订的规范工作。(二)6月份召开市教育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从政策疏导和严格治理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通报表彰2005年度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学校)名单。(三)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春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通知》(津教委监〔2005〕1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4月份,在各级各类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有群众举报的学校,市教委进行重点督察。(四)7-9月份,建立领导定期接待日和定期通报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并将领导姓名、职务和接待的时间、地点在媒体上公布。(五)7月份,做好学校招生收费宣传工作。凡涉及学生的招生收费事项,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视为乱收费,学生可以拒绝交纳,以维护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六)9月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督察。在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后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领导带队,组成专项督察组,进行重点专项督察。9月中旬,召开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专项督察组工作汇报,研究各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七)10-11月份,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八)继续组织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学校)”活动。市教委会同市纠风办组织实施。下载地址 http://219.226.5.2/jyxx/jyzw/jd/2006-4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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