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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院介绍,天津市几个中级法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8 14:34:4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几个中级法院

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设立一个高级人民法院,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十九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和一个海事法院。天津,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

天津市几个中级法院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审判辖区在天津的东半部,包括:滨海新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县,以及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辖区总面积4,620平方公里,总人口580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

3,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建院初期,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老法院旧址审判办公。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黄新华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电话

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48号,邮编:300122公交路线:在水木天成公交车站下车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 1号线在勤俭道地铁站下车 联系电话:5808336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1月,经历了4次搬迁后,2018年5月迁址子牙河南路48号。现有内设部门13个,在职干警190人,其中员额法官65人。近年来,红桥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忠实履行法院职责,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狠抓执法办案,稳步推进改革,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法院面貌焕然一新。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审理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承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讨会,并在大会上作交流发言,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贡献了红桥智慧。司法改革成效显著,该院总结的《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增强审判团队效能》经验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二十大案例。创新适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探索审判辅助事务集中办理,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并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介绍。大力开展智慧法院建设,自主研发“e调解”服务系统,打破时间、空间和地域局限,将“线下”的调解工作延伸至“线上”,实现诉讼互联互通。引进全市法院首台智能导诉机器人“小红妹”,通过整合互联网海量司法数据和各类诉讼服务知识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诉服知识、司法宣传、地图指引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创新构建了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机制、心理评估干预机制、财产申报制度、离婚冷静期等多项工作机制。

5,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在哪

【法律分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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