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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19:22:4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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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2,行政复议法一共多少条

30??
43条!
一共43条。

行政复议法一共多少条

3,从外省市转学来天津

转道亲亲家也不好办,通过人事局,.现在天津市进来办户口不好办了,就是给他们在多的钱,托人办,也并见的办的下莱,除非你一次性付款买房子,那样好办理,直接就蓝页户口了..解答完毕.
把户口落到亲戚朋友家是最简单容易和省钱的做法,算侄女什么的都行(此方法屡试不爽,我的好多大学同学毕业后都是这么做的)。然后就近找一所高中就读,也可以采取花择校费的方法找好一点的高中就读。
买房可以转过来两个人要是天津有亲亲可以把孩子的户口转道亲亲家
不用,只要考天津一些招生外地生的学校就可以,上网查查,好像南开中学等,考上了就可以,学费比较贵,高中3年,每年1.5万,给学生办蓝印户口,可以享受天津本本市学生的待遇

从外省市转学来天津

4,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不服怎么办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所以,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2、行政复议被驳回相当于复议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3、关于诉讼主体: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未涉及,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请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或直接咨询法院立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5,天津事业单位网

哈喽你好,这个天津事业单位网,详见: http://url.cn/Baww3t为满足我市各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全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6、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查询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天津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从2013年3月12日8:00开始,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天津人事考试网,点击“事业单位招聘”专题进行查询。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招聘计划》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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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复议可以口头提出与行政复议的书面复议原则是否矛盾

不矛盾。首先没有书面复议原则,是书面审查原则。其次,书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采取的处理方法,与复议提出方式无关。《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扩展资料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复议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复议
首先没有什么书面复议原则,是书面审查原则。其次,书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采取的处理方法,与复议提出方式无关!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首先没有什么书面复议原则,是书面审查原则。  其次,书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采取的处理方法,与复议提出方式无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首先没有什么书面复议原则,是书面审查原则。其次,书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采取的处理方法,与复议提出方式无关!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1、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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