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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放射诊疗身份信息系统,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需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2 06:03:0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需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肯定需要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卫生系统的行政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是环保系统的行政许可,两者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先后。你可以搜索“核技术,广州星环科技”,可以找到更详细的答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需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2,北京市医疗机构如何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北京市开发了“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访问地址——http://210.75.201.203/fszl/,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站也可进入。该系统可实现许可的网上申报、受理、制证等多项功能,方便信息传递,提高许可工作的效率。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或放射诊疗许可证号登录系统,提出相应申请。页面中的“通知公告栏”中有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受理电话

北京市医疗机构如何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3,快递寄东西需要身份证吗

快递寄东西需要身份证。1、自2015年11月1日起,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2、寄递企业要求寄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现场核实寄件人填写的姓名与出具的证件上载明的姓名是否一致。用户委托他人代寄邮件、快件的,代寄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代寄人、被委托人相关身份信息。对面单所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不相符的,或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快递企业不得予以收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扩展资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眉山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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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1、申报Ⅲ类射线装置及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填报后打印五份盖章送市政务服务大厅登记备案,并送一份到所在环保局备案。2、办理环评文件的同时网上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系统审批通过并完成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后,通过系统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章一份。3、对照下列材料清单准备材料,报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即可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还要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章,写上与原件相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或者明确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学历复印件。六、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材料复印件,或持有的上岗证复印件。七、配有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八、健全的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护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等)。九、人员培训计划。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十一、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放射监测评价报告。十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扩展资料: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进行处罚。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部 长  高 强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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