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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区公服资金管理办法,社区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3:10:3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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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资产管理办法

明确财务负责人,需在2人以上,主要任务是财务收支、定期公布账目、定期接受审计等;明确财产管理人,使社区固定资产落实道人;
你好!配置专职的出纳和兼职或专职的会计,财务公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社区资产管理办法

2,物业公司已垫付资金在小区新装监控在申请专项维修基金时业主

使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前,首先要征得二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然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再组织维修,这样才能保证物业企业的权益。或者,制定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小区内二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在一定金额内(如十万元tff等)由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告后使用,以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对于已经使用了维修资金而得不到业主的同意的,只有请业委会出面再做做这些不同意业主的工作了,若真做不通工作的,也只有物业企业吃哑巴亏了。
去当地房管局维修资金办公室领取表格, 根据表格要求填写 。建议找有经验的人做这些工作。

物业公司已垫付资金在小区新装监控在申请专项维修基金时业主

3,公服资金项目实施自主实施需要哪些程序

公服资金项目实施自主实施流程:1. 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2. 乡镇事务所审核。3. 上报县城乡居保局。4. 县城乡居保局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5. 送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申报条件: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参考资料:新文秘网)
公服资金项目实施自主实施流程:1. 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2. 乡镇事务所审核。3. 上报县城乡居保局。4. 县城乡居保局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5. 送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申报条件: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参考资料:新文秘网)

公服资金项目实施自主实施需要哪些程序

4,小区建成后的不属于维修基金支付范围的维修费用怎么做怅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1998年时。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改造等项目,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quot。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2007年、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04年,叫做房屋维修基金,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不得挪作他用。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归全体业主共有;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变为2008年的&quot。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quot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

5,物业有义务帮业主申请动用吗

物业可以申请,但是不是必须。业主、业委会、社区也可以参与申请,但是,由物业申请会好一些,因为很多环节需要他们。另外,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出台本地政策。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令(2007)165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没有责任和义务。因为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同时也给物业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是,物业与业主协商是另外的问题了。

6,小区里道路维修费用要每户均摊合理吗

需要吧
不需要拿钱,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即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不需要拿钱,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即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7,谁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0〕31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 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 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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