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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9财政预算报告,成都市2021年党委换届时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4:55:1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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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2021年党委换届时间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4日至7日召开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4日至7日召开,会期预计4天。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一)听取和审查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三)审查和批准成都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成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成都市202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五)听取和审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听取和审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八)审议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意见。(九)其他事项。《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成都市2021年党委换届时间

2,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 (权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工作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办公厅(室)、市和区(市)县政府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义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收费规定)  义务人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人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义务人同意,可以酌情减免。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十三)行政执法依据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十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十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二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二十一)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二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三)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二十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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