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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地扬尘智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13:45:0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什么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各地的建筑工地都在快速增多,由工地施工的各个环节造成的扬尘已成为导致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开展,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成了城市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目前监管部门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分享五个方案建议,希望能改善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各建筑工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宣教,向企业讲清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和标准,告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治理有关规定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依据和数额,引导其自觉履行扬尘防治责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各建筑工地监管部门要严格将施工围挡、主干道硬化、清洗设施配备、围挡喷淋、是否按要求安装监控并联网、是否安装号牌识别和道闸设施、是否有防治方案和专项防治资金等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扬尘防治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不允许开工建设。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严管重罚。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渣土处置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立案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与市场准入、评优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相挂钩。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既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又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效果,必须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界定建设、市政、交通、各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在工地扬尘防治中的监管责任及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实现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建设一套渣土运输处置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工地的监控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工地内的进出车辆是否正规、监控进出车辆是否冲洗、监控工地内的扬尘数据是否超标、监控工地内的出土方量是否超出申报、监控工地内的设施是否完好、监控工地内的堆物是否码放整齐等,并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和消纳场。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执法车安装车载移动式扬尘监测设备,实时获取PM2.5,PM10、噪声、温度、湿度、风向和风速七要素数据,并实时采集并传输现场视频。所有数据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实时发送到扬尘数据中心服务器,分析并存储。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什么

2,成都市新出台的扬尘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 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 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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