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华律
1、宪法。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
就我所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公法。
简单来说,在法理上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它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与生活消费有关,包括文化、教育、体育、美容、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等,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外延还会进一步扩大。
二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接受的对象是所有有需求的消费者,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符合接受服务的条件并付出相应费用都可以获得这种服务,而不是指为特定消费者提供的特定的服务。
三是具有有偿性。消费者只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才能接受服务。在现实生活中,无偿性的生活消费服务是大量存在的,如亲友之间相互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服务。但是,有些基于有偿服务而衍生出的无偿服务应视为该有偿服务的组成部分,如酒店主动提供的免费洗熨服务。
四是具有合法性。消费者接受的服务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