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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绿地率,公园绿地率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19:23:5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公园绿地率标准

公园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对公共绿地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有规定这是这个指标,一般是不少于30%。公园的绿化率一般要求要达到65%以上。“绿地率”它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公园的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拓展资料:绿化率计算标准是怎样计算的?1、绿化率=绿化面积(包括覆土绿化和实土绿化)÷规划面积。2、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每人不能低于2_,居住小区每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1_,旧区改造绿化面积不能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3、覆土高度>1.5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50%,覆土高度<1.5米时,不算绿地面积,覆土高度>3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100%。4、实土绿化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上,覆土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下。5、集中绿地每人指标,集中绿地不能<400_,也就是不能低于总面积的70%。6、建筑高度不到18米的,则绿化面积为总面积的20%。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公园绿地率标准

2,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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